芦山震后农房重建管理办法出台

芦山震后农房重建管理办法出台

核心提示:为确保芦山地震灾区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自主重建的抗震设防和质量安全,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芦山地震灾区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自主重建的抗震设防和质量安全,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明确,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震灾区农房重建的统一领导、组织和监督管理。要分清先后、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科学统筹,全力加快农房重建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地震灾区农房重建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农房重建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房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标准,注重地方建筑特色和使用地方建筑材料,实现农房重建安全、科学、有序推进。

《办法》明确,农房重建必须坚持科学选址,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和行洪泄洪通道。农房重建应坚持“村民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房成片重建规划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农户自主重建的申请开设绿色通道,采取集中批量审批的方式,简化审批程序,缩减审批(核)时限。

《办法》第10条至12条规定,农房设计必须根据新颁布的抗震设防标准,严格执行《乡(镇)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芦山地震灾区农村居住建筑重建抗震技术标准》等国家及省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农房重建可以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灾后农房重建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集,也可由农户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和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现行的抗震设防标准。同时,鼓励开展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符合本地实际的轻钢结构、木结构等建筑结构抗震技术。

《办法》第13条至17条明确要求,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房重建监管的主体责任,明确农房建设的监管程序、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使农房重建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逐步形成农房重建监管的长效机制。农房重建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或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对承担的农房质量安全负责,实行质量安全负责制。灾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参与农房重建,由重建农户自主选择并签订施工合同。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开展质量和价格专项检查、抽查,查处生产、经销不合格建材的违法行为;应当为建房农户提供建筑材料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同时,要求灾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建农房施工进行指导、监督。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等重要分部实行监督检查,分别形成专项检查记录,由施工方负责人签字,建立完整的施工技术档案。

《办法》第18条至19条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制订发布农房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安全选址和施工安全的技术导则,编印通用施工图集,加强对灾区农房重建的技术指导。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抽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对口援建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成立质量安全技术小组,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逐户对农房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抗震设防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

《办法》第22条至24条明确,灾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灾后农房重建竣工验收具体办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农房重建竣工后,由建房户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按竣工验收办法对重建农房进行逐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农房重建的竣工验收应根据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施工记录和施工技术档案进行核查,重点是隐蔽记录和相关抗震构造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房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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