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战略规划到权利保障:我国人口法制的变迁与反思(7)

从战略规划到权利保障:我国人口法制的变迁与反思(7)

[18]参见韩春晖:《行政法治与国家形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19]参见肖金明:“政治文明视野中法治国家的核心内涵”,《法学论坛》2007年9月。

[20]对于这种不可避免的冲突,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See Amartya Sen, Personal Utilities and Public Judgements;

Or What s Wrong With Welfare Economics , The Economic Journal , Vol. 89 , No. 355 ( Sep,1979 ),pp.537一558。

[21] See Michael Meyer, Dignity as a Modern Virtue, in The Concept of Human. Dignity in Numan Rights Discourse,edited by David Kretzmer, Eckart Klein, Dr. Eckart Klein,MartinusNijhoff Publisher, 2002,pp.195一208.

[22]参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官方释义(http;//www. npc. gov. cn/npc/flsyywcl/shehui/2003-09/11/content一21085. 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5月11日)。

[23]例如年宋健等得出我国适度人口应不超过7亿的结论,并把7亿作为我国人口发展的最终目标和最佳方案.陈卫和孟向京认为我国的最大人口容量约为15亿人或16亿人左右,而超过17亿人到18亿人,可能使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遭到灾难性的打击.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于1989年完成的《生存与发展》课题研究报告中指出,我国目前土地资源的合理人口承载量为9.5亿人。土地资源潜在自然生产力—年生物生产量约为72.6亿T干物质,从保证人口低消耗型的基本需求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来看,其理论的最大承载人口能力约为15-16亿人。国际同仁也有类似的情形,例如美国人口学家科恩于1996年出版了专著《地球能养活多少人》,书中对人类在近年来对地球承载力的研究进行了总结。迄今,估计数已问世65个之多。这些估计数的差别大得惊人,从最低的不足10亿到最高的超过1万亿。参见陈卫、孟向京:“中国人口容量与适度人口问题研究”:《市场与人口分析》2000年第1期;水寒:“中国能养活多少人’’,《中国社会导刊》2005年第6期;陈如勇:“中国适度人口研究的回顾与再认识”,《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0年第1期;蒋正华:“中国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人口与经济》1988年第6期等,尤以陈卫、孟向京等的研究比较透彻。

[24]没有一个法治发达甚至半发达的国家采取硬性的出生配额,包括人口密度和资源稀缺程度远远高于我国的国家,如韩国、荷兰、印度等。它们更多的是依靠柔性措施去引导人口的理性增长,这里面有成功也有失败,纯粹从成败角度来看的话未必一概可以借鉴,但其对生育权及自主生育的人格尊严所表现出来的高度尊重却值得赞赏。由于我国国情复杂,上世纪的发展经历过比较艰难的时期,公共资源严重匾乏,当时推行强制性的计划生育也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回旋余地日益充裕,人口的增长也不再纯粹是一个负担,适时放开法律限制很有必要。

[25]当前所持续实施的“一孩半政策”(一孩+有条件二孩),是否足够科学,在学界已经引起众多争论,包括当前的实际人口增长率是否构成如此强烈的威胁,人口数量与人口结构的矛后老龄化和社会抚养比问题,人口素质的结构平衡问题,等等。许多学者对当前的生育数量政策提出了科学性上的质疑。其中一些学术讨论,参见华东政法大学生育权和人权课题组:“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法学杂志》2009年第8期;陈友华:“近喜远优的持续超低生育率——以苏州为例”,《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尤其参见于学军:“中国人口生育问题研究”,《南方人口》2000年第4期等等。

[26]部分分析可参见苏宇:“略论‘试点’的合法性基础”,《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2期。

[27]例见《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第18条第(五)项、第31条。

[28]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00年9月7日晚,安山镇以及罗家营村的计生干部带领工作人员突然上门,金亚

妮被强行带至昌黎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引产手术。当时胎儿9个多月,在母体内已经存活。金亚妮被注射引产针后,胎儿死亡,但由于体积过大,两天时间内不能自行从金亚妮体内流出,医生便将产钳探人金亚妮体内,将胎儿头部绞碎后取出。金亚妮身体由此受到巨大创伤。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参见段宏庆:“中国计划生育第一案”,《乡镇论坛》2007年第18期。

[29] (2007)源行初字第35号。原告高波已合法生育二孩,在诉讼中称因原告在村委工作中得罪了许多人,因

此有人制造谣言,诬陷原告抱养二胎男孩。沂源县计划生育局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认定原告违法抱养三胎男孩,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在诉讼中,被告未能证实原告抱养三孩的事实,所使用证据均被法院认定为传闻证据。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案例来源:http ; //vip.chinalawinfo. com/Case/displaycontent. asp? Gid =117534523&Keyword=计划生育,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月31日。

[30]在该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崇兴乡政府在突击全乡计划生育工作中,乡政府工作人员带着丰都县崇兴乡铺子村民委员会部分干部,以原告儿子生育二胎为由,到原告家作计划生育工作。他们进人原告家中,并在原告家中煮饭。原告回到家里,与在他家等候的上述人员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原告将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右小腿致伤。乡政府组织人员把伤者送到卫生院治疗后,村委会即将二原告家中的谷子615公斤、猪10头、大桌子1张、高板凳16根、打米机和粉碎机各1台搬走以作该工作人员的医药费。后原告用100元钱把打米机和粉碎机买回,其余财产被以2259元人民币的价格变卖。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强行搬走原告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责任由被告承担。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案例来源:,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月31日。

[31]由高波诉沂源县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案、丰都县崇兴乡人民政府与张国亮等计划生育纠纷上诉案等案件可以看出,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对于相对人权益保障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在冯某等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案中,一审法院作出了具有高度人性化色彩的判决并为二审法院所维持。原告杨某系男到女家,只有一个女儿,原告冯某之弟是重度残疾,且不能生育,《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情形夫妇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被告以冯某与其胞弟系“姐弟”而非“兄弟”,认定冯某等违法生育,进而对其下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作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贯彻行政公正原则,合理考虑相关因素,尤其在面对特殊情况之时,应当做到“尽其最善”。本案中,二原告的家庭情况确与北京市《人一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第二款列举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不完全相符,但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立法原意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故对于认定二原告是否符合照顾再生育的条件,被告房山区计生委应当报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房山区计一生委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这一案例体现出计一划生育行政诉讼方面的进步,也可以反映出行政诉讼对公民生育权的保障正在发挥一定的作用。

(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原载于《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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