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的当代价值

“枫桥经验”的当代价值

核心提示: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当下坚持枫桥经验,必须深刻领会枫桥经验中的科学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推进贯彻群众路线的科学化,防止贯彻群众路线、开展群众工作的“尾巴主义”和“命令主义”两种错误倾向。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今天,我们总结弘扬枫桥经验,最重要的是领会其中孕含的精神实质和实践价值,在新的形势下坚持好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

一、弘扬枫桥经验中蕴含的创新精神,推进群众工作的时代化。“枫桥经验”是在1963年开始的全国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在浙江省诸暨县枫桥区(即今诸暨市枫桥镇)创造的,其基本精神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毛泽东同志充分肯定了“枫桥经验”,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此后的50年,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及枫桥镇始终坚持”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任务,不断丰富和拓展“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把处理敌我矛盾经验发展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经验;由政治斗争的实践转为社会治安的实践;由社会治安发展到包括民事调解在内的综合治理,直到今天,发展为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这就是“枫桥经验”历久弥新、保持蓬勃生机和活力重要奥秘。当下坚持贯彻群众路线,一方面,一定要继承以往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传统,不能借口创新而轻易抛弃。另一方面,一定要坚持与时俱进,根据新的形势任务的变化不断赋予贯彻群众路线新的时代内涵,始终保持党的群众路线的旺盛生命力。

二、弘扬枫桥经验中蕴含的科学精神,推进群众工作的科学化。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全国许多地方存在“捕”、“关”、“判”、“杀””的“左”做法。在运动初期,枫桥的部分干部群众也希望采取这种激烈斗争方式。针对这种情况,当地党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动群众开展了“武斗好还是文斗好”的大讨论,广大干部和群众形成了一致看法:“武斗斗皮肉,外焦里不熟;文斗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特别是其“对敌斗争,处理治安问题,解决民间纠纷,等等,都要教育人、改造人”的观点和做法,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和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枫桥经验在此后的发展中,始终贯穿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比如 “四类分子”没有了,就及时把工作着力点放到了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上,创造了“群防群治”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新经验,等等。正因为枫桥经验是实事求是、尊重规律的,因而它才是能够持久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当下坚持枫桥经验,必须深刻领会枫桥经验中的科学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推进贯彻群众路线的科学化,防止贯彻群众路线、开展群众工作的“尾巴主义”和“命令主义”两种错误倾向。

三、弘扬枫桥经验中蕴含的民主精神,推进群众工作的民主化。“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本身就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改造“四类分子”中运用和体现。依靠发动群众,让人民当家作主,是群众路线也是“枫桥经验”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所在。本人认为,群众路线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动作形态,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当下,我们应当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高度中来看待其价值和意义。群众路线语境中的民主,贯穿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各个环节,它与目前流行的各种参与型民主相比,可以说是一种更广泛更真实的民主。在制定政策时,要深入群众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尊重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使各项决策和措施更加符合实际。在推动工作时,要教育群众、组织群众,把党委政府的决策,化为群众的自觉认识和行动,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把党委政府的决策化为群众的实践成果。在检验成效时,要以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人民群众是否真正得到实惠、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根本标准,切实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四、弘扬枫桥经验中蕴含的法治精神,推进群众工作的法治化。枫桥经验诞生于阶级斗争的年代,初始阶段具有强烈政治化的色彩,但是它通过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说理斗争,没有打人,更没有捕人,就能够把“四类分子”改造为新人,达成了捕人少、治安好目标。这说明,从一开始,枫桥经验就表现出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对和谐和秩序的追求,这正是法治精神的体现。随着时代的发展,条件的变化,枫桥经验不断演变为一种促进群众矛盾化解、基层社会善治的经验。这种经验着眼于法治建设的本土传统与现代法治文明的内在统一。比如在民事纠纷调解中,当地的村规民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些村规民约,上合国家大法,下合社情民意。这也是枫桥经验具有生命力和普遍价值的重要原因。当下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就是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这是“枫桥经验”所蕴含的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

五、弘扬枫桥经验中蕴含的人本精神,推进群众工作的人性化。枫桥经验产生于“左”倾严重的年代,但它没有打人,没有捕人,更没有杀人,而是通过说服教育的办法,就把“四类分子”改造为社会主义新人。这与许多地方“关一批”、“判一批”、“杀一批”的做法相比,无疑从一开始就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保护、对人的尊严的尊重。粉碎“四人帮”后,当地党委政府又运用这一经验,率先为“四类分子”摘帽,并率先允许“四类分子”子女参军、读大学等等,同样体现了枫桥经验中蕴含人本精神。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枫桥经验闪烁着人性的光辉”。这无疑是枫桥经验具有持久生命力的重要原因。当下,我们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就要弘扬枫桥经验中的这种“人本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把群众放在心中的最高位置,关心群众的冷暖疾苦,解决群众切身困难,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增进同群众的感情,始终保持与群众密切的联系。

(作者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科研部主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院执行院长)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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