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地位研究(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地位研究(5)

注释: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现行宪法颁布30年实施状况研究”(批准号:11YJA820021)的阶段性成果。本文写作过程中,王贵松副教授在提纲的讨论、资料的收集、图表的分析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特此表示感谢。

〔1〕 朱素明诉昆明市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行终字第124号行政判决书,2005年9月8日。

〔2〕 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页41。

〔3〕 参见蒋安杰、贾志军:“新律师法如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24日,第9版。

〔4〕 参见王竹:“《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的合宪性解释”,《法学》2010年第5期。

〔5〕 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82。

〔6〕 参见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页180。

〔7〕 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54 年9月16日,第3 版。

〔8〕 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页650。

〔9〕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82 年12月6日,第1版。

〔10〕 参见1954年宪法第27条第(二)项、第31条第(三)项。

〔11〕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载《人民日报》1955年 7月31 日,第2 版。

〔12〕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载《人民日报》1959年 4月29 日,第2 版。

〔13〕 参见1978年宪法第22条第(二)项、第25条第(三)项。

〔14〕 着重号是作者所加。

〔15〕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82 年12月6日,第1版。

〔16〕 当然,这种主导地位是从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后才开始逐步形成的。

〔17〕 地方人大的情况更为严重,地方人大的立法权几乎被其人大常委会全部架空。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为例:从2003年到2007年,安徽省人大没有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只是修改了3部地方性法规,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则制定了41部地方性法规,在修改方面,废止了2部,修改了31部。在过去的五年里,安徽省人大没有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所有的地方性法规均由其常委会制定的。即便是将修改计算在内,安徽省人大的立法也仅仅占据4%的数量,数量之少实在难以与其法律地位相匹配。

〔18〕 全国人大制定的几部组织法的调整功能受到现实的冲击,如《国务院组织法》与机构改革之间冲突日益严重,《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文本中的很多规定不能适应现实生活。

〔19〕 陈丕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页525。

〔20〕 陈丕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一九八五年四月三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页529。

〔21〕 陈丕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页534。

〔22〕 项淳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3年6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3年第4期。

〔23〕 这一点在《农业基本法》草案说明中也清楚地得到显示:“从本法规定的内容来看,它涉及的都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政策和基本体制。为了准确反映本法的性质和地位,推动本法的有效实施,经过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将本法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基本法》是恰当的。” 刘中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基本法(草案)》的说明——1993年2月1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3年第4期。

〔24〕 参见韩大元、刘松山:“宪法文本中‘基本法律’的实证分析”,《法学》2003年第4期。

〔25〕 有学者提出疑问:这些都算是“部分”补充修改吗?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68。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这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对1982年地方组织法作了重要修改”。王叔文、吴新平:《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页124。

〔26〕 参见林彦:“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及原因探析”,《法学》2002年第7期。

〔27〕 1954年宪法第48条第2款,1982年宪法第86条第3款。

〔28〕 《国务院组织法》(1954年)第4条第2款,《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第8条。

〔29〕 参见新华网2011年12月4日题为“精兵减政 转变职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次政府机构改革”的资料,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3/06/content_761776.htm.

〔30〕 《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该规定虽未明确国务院批准其组成部门内机构设置的职权,但从举重以明轻的法解释规则出发,可以推导出这一职权。

〔31〕 监察部的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改为监察部,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监察部,原职能改由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1986年底恢复设立,1987年7月1日正式对外办公。1993年起,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各级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

〔32〕 1954年宪法第27条第4、6-8项、第31条第9-11项,1982年宪法第62条第4-8项、第67条第11-13项。

〔33〕 1954年宪法第27条第5项,1982年宪法第67条第10项。

〔34〕 1954年宪法第31条第8项,1982年宪法第67条第9项。

〔35〕 在起草1982年宪法时,宪法修改委员会注意到了批准时间的问题,但鉴于现实中很少是在第一季度或前一年第四季度提出预算的,故而未作特别规定。参见“人大议事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访谈录”(上),《中国人大》2011年第11期。

〔36〕 参见刘政、程湘清:《人大监督探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页58、74、81。

〔37〕 参见《预算法》第12条。

〔38〕 一开始的草案名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参见王维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2002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年第7期。

〔39〕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年第7期。

〔40〕 例如,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得票率为93.2%,略低于国务院工作报告的得票率(98.43%),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得票率则分别为77.67%、77.91%;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得票率为96.4%,国务院工作报告的得票率为99.0%,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得票率为78.31%,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得票率81.89%;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得票率上升为95.7%,国务院工作报告的得票率为95.1%,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得票率为80.9%,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得票率82.3%。数据来源于全国人大网站、凤凰卫视、《联合早报》等。

〔41〕 肖蔚云:“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蓬勃发展”,《中国人大》2004年4月10日,页36。

〔42〕 许崇德:《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版,页162。

〔43〕 参见韩大元:“全国人大常委会新法能否优于全国人大旧法”,载于《法学》2008年第10期。郭道晖教授很早就意识到这一问题,他指出:“就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这两个不同层次的国家立法权而言,全国人大的立法权要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前者享有修宪和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力,并有权改变或撤销后者所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郭道晖:“国家立法权的概念与性质”,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页189。

〔44〕 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68。

〔45〕尹中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过程研究”,载于梓木等著:《民主的构思》,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页67。

〔46〕 彭冲:“关于健全人大机关工作和机构的报告”,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页471。

〔47〕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历史沿革”,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页924。

〔48〕 夏莉娜:“王汉斌回忆法制委员会与法工委建立的前后”,《中国人大》2009年2月10日。

〔49〕 详细可参见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版,页91;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页567-570、606-607。

〔50〕 邓小平:“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载于《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220。这里还应当注意邓小平同志的判断标准。

〔51〕 参见周成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论坛》2003年第4期。

〔52〕 秦强:“论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关系”,《人大研究》2010年第12期。

〔53〕 参见章乘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关系检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第3期。

〔54〕 梓木:“论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于梓木等著:《民主的构思》,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页16-17。

〔55〕 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页669。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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