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改革已进入了深水区,处在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就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如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为了遏止权力失监和腐败猖獗,必须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对症下药,紧紧抓住权力制约这个环节,使其成为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我国权力制约的现状和弊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与权力制约监督有关的政治、行政和司法的机构部门在不断地调整充实。目前,承担着党内外政治、行政和司法监督,进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有三大机构部门:
一是党的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新恢复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曾于1949年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设立。1 955年3月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用以代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被冲垮,九大正式取消了这一机关。随着1 978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得以恢复重建后,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得以恢复建立。
二是行政部门,国家监察部和地方省市县监察厅(局)。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即设有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改为监察部,1959年被撤销。1987年,我国恢复设立了国家监察部和各地省市县的监察(厅)局。1993年2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各地方省市县的监察(厅)局和相应级别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也是如此。适应着反腐败斗争的需要,2007年9月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局长由监察部部长兼任,两位副局长一位由监察部副部长兼任,一位为副部长级专职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各地亦成立相应的省市县预防腐败厅(局)。
三是检察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和省市县检察院设立的反贪污贿赂局,主要负责对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经济类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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