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党的监督机关外,原苏联也设有国家监督机关。1917年11月7日,苏维埃政权建立国家监察部。1920年2月,国家监察部改组为工农检察院。工农检察院受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从组织上保证了国家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但在1923年4月召开的十二大上,工农检察院进行了改组,成立了工农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联合机关。这样,工农检察院也要受到党组织的领导,丧失了独立的检察权。
显而易见,原苏联虽然也拥有权力监督的三驾马车——_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但由于总缰绳攥在党委和政府手里,难免失去了应有的效力。
实行政治和司法的独立监督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必须彻底告别苏联模式,才能真正形成制约权力的强大力量,从而对权力实行有效的制约。而要摆脱苏联模式,则必须走政治和司法监督独立的道路。对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权力要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对权力要能够独立制约,这是中央已经确立的坚定不移的大政方针。为此,在具体做法上亟需采取改革措施,让地方先行一步,实现以下五个独立。
第一,把各省市县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同级党委的领导中独立出来。各省市县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其负责,作工作报告,接受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领导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各省市县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受同级党委领导之后,就可以真正成为独立的政治监督机构。
第二,把各省市县监察厅(局)和预防腐败局从地方党委、政法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中独立出来,变成一个独立的由上至下的机构。各地的监察厅(局)和预防腐败局由上一级直接领导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领导,拨款和人事由上级决定。各地的预防腐败局官员实行三年任期制,定期调换。
第三,把各省市县的反贪污贿赂局从地方党委、政法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中独立出来,变成一个独立的由上至下的机构。各地的反贪污贿赂局由上一级直接领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领导,拨款和人事由总局决定。各地的反贪污贿赂局官员实行三年任期制,定期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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