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作为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作出了重大部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无论是文化资源配置,还是文化产品生产、传播和消费,都越来越离不开市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成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决定性因素。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文化资源与市场对接,文化产业多元化投资格局开始形成,现代文化产品流通组织形式初具规模,资本、产权、版权、人才、技术、信息等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加快发展,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传统文化市场格局初步打破,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开始凸显。但是,与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求相比,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整体水平还不高,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发育还不完善,文化产品流通和服务渠道还不畅通,文化消费潜力还未充分激发出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永无止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应对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矛盾和挑战,关键在于全面深化改革。”按照党的十八大部署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关键在于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打破按部门、按行政区划、按行政级次分配文化资源的传统体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决定》准确把握文化改革发展新阶段新形势新要求,准确把握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内在规律和客观实际,着眼于建立健全文化资本、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文化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强调从增强文化市场主体竞争力、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建立多层次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创新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政策环境等方面,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文化体制改革的战略思考和科学谋划,体现了我国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时代要求。我们要按照《决定》部署,以逢山开路、遇河搭桥的精神,攻克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以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文化力量。
一、增强文化市场主体竞争力
文化企业是文化市场的主体。推动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保持和发挥国有文化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是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核心。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按照中央部署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了出版、影视制作、发行、广电传输和一般国有文艺院团、首批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等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重塑了一批新型市场主体,显著增强了国有文化企业的活力、实力和竞争力。按照《决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部署,必须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深化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是培育文化市场主体的关键。要以加快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的要求,拓展出版、发行、影视、一般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成果,推动已转制文化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国有文化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创新水平,增强面向市场、参与竞争能力。把转企改制与推动报刊资源整合、报刊结构调整、治散治滥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报刊准入和退出机制,继续稳步推进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改革。积极推进重点新闻网站转企改制,借鉴商业网站经营方式,不断提高竞争力、增强影响力。
加快国有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是国有文化企业改革的方向和必由之路。要坚持以股份制改造为核心,加快推进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股份制改造。鼓励国有文化企业进行股权创新,推进国有上市文化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以吸引更多文化领域战略投资者。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的适用范围、行使主体和配套机制,以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和公众利益。
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以国有骨干文化企业为主体,主导和引领文化市场,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根本要求。要把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与资源整合、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打破区域限制和行业壁垒,鼓励有实力的国有骨干文化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文化资源和要素向优质文化企业、优势文化产业集聚。选择大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综合性文化企业集团,加大政策、资源、项目、资金等方面扶持力度,尽快做大做优做强,增强控制力和影响力,使之成为文化市场的主导力量。
二、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但是,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经营中还受到许多不合理限制,难以与国有文化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按照《决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部署,必须在充分发挥国有文化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支持各种形式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构建开放多元化的文化市场发展格局。
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繁荣发展文化市场,离不开多元投资主体。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才能更好地释放文化市场能量。要在已放宽社会资本准入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门槛,减少不合理的准入限制,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采取投资、控股、收购、兼并、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国有文化企业重组,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并在投资核准、信用贷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与国有资本投资同等支持,努力构建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投资格局。
扩大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准入领域。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资本运作、技术运用、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可以为文化市场注入新鲜血液。要允许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出版、网络出版,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展览馆、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艺术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及出版物分销等领域,并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切实发挥好、引导好、保护好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积极性。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服务和管理,引导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促进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支持各种形式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大力发展小微文化企业,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和文化创造活力,活跃文化市场。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小微文化企业充分发挥在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多元化多渠道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小微文化企业走“专、精、特、新”路子,重点支持有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小微文化企业进入创业板上市融资,逐步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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