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地纠纷的基本形式及化解办法(4)

当前农地纠纷的基本形式及化解办法(4)

除此之外,农业税费政策的变动还影响到了诸如征地纠纷。很多地区在没有取消农业税前,在村庄公共品供给事业上,都是采取由受益户分摊被占地农户的农业税费来实现的。我们知道,如果法律允许村组集体调整土地,那么,在村庄公共品建设上,如果涉及到征地就可以采取调地的办法实现。然而,一些政策或法律事实上是越来越倾向于阻止村组集体调地的,这在农地承包时间预期比较长的地方如贵州地区尤其突出。因此,农业税费就成为了一个利益调节的杠杆,从而能够平衡村庄内部各成员的利益。然而,取消农业税后,这一平衡被打破,被占地农户因而强烈不满,如以此为理由来损坏建好的公共品设施或因此而上访等。

法律政策改变中的第二条便是涉及农地的法律或政策的直接改变。

其实,每一轮农地纠纷高潮与政策调整都有一定的关系。1980年代初期,刚分田到户时,由于对原有制度体系预期的改变,在如何分田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纠纷。随后,因为政策调整逐步到位且开始巩固,纠纷开始减少。1997年二轮延包政策开始实施时,同样导因于政策预期的改变,农地纠纷开始增多,但因为当时高额税费的压力,使得农地纠纷相对不是非常突出。2002年开始启动费改税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使人们对承包期的长期不变的预期更为清晰,从而引发了新一轮的农地纠纷。2005年取消农业税后,围绕农地承包而发生的纠纷进一步加剧。此后,《物权法》的出台,使得农地承包权成为一种用益物权,农地纠纷再次加剧。此外,《物权法》的出台,因为强化了附着于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的农户权利,实际上也间接地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或准私有化,这样所形成的后果是,一些废旧建筑物无法拆掉,因为面临高额赔偿问题,而新的宅基地无法供给,以致引发有宅基地建房需要的农户与村组集体之间的纠纷,这在我国北方农村尤其突出。总体而言,在政策与法律调整的同时,原来抱有观望态度的农民逐渐意识到,农地承包权或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旦放弃或失去就可能很长时期内不会再拥有,因而,对农地权利的伸张,不管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突然急剧增多,纠纷亦随之而来。

(二)农地利益释放

引发农地纠纷的第二大主要原因就是农地利益的释放,又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是农地升值所带来的利益释放而引发农地纠纷。

伴随经济加速发展与城市化速度加快,农地升值亦连年跃升。农地不断升值会改变农民的土地观念以及农民对农地变现的预期。一些地区,在农地升值没有预期之前,农地仅可能用于农用而获得有限的土地收入,因而,农民对农地的观念也会相对淡薄。然而,当大量基础设施建设或工商业建设用地而需要征用土地时,相较于仅能用之于农用从而获得有限的土地收入而言,农地的工商业用途转变的可能性或现实性就会刺激农民的利益神经。因此,一些地区在风闻农地有可能被征用而还远没有征用时,就开始为被征用而做准备,如此一来,涉及农地各种权利的界定或获得而引发的纠纷就开始增多。而当征地一旦开始,农地升值变现在即,围绕利益分配而展开的纠纷就更加势所难免。尤其对于一些农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集体的情况,围绕农地升值的利益分配的纠纷更为剧烈。每一农户都想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以致任何一个分配方案都会遭到部分农户的否决。我们曾经就某条高铁所经过的五个乡镇的众多村庄做过调查,结果发现,每个村庄都存在因为围绕如何分配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利益而产生的系列纠纷,且每个村庄都存在征地赔偿所得无法分配下去从而只能“挂”在银行账上的情况。也因此,每个村庄的村组干部都为此而感到焦头烂额,工作十分棘手。任何一种分配方案都会面临诸如上访、自杀的威胁或斗殴暴力的实践。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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