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要尽量构建平衡各方利益的调节机制。
一些农地纠纷的发生,从根源来说与农村的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有相当关联(刘岳、刘燕舞,2010:42-45)。中国农民历来不是患寡而是患不均,这种朴素的平等观念经由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新传统的强化更进一步为农民所内化。所以,农地纠纷中为数不少的情况与村外因素无关,相反是村内的利益平衡被破坏后而导致的。如原来公共品供给过程中,因为有税费作为杠杆进行调节,能够让被占地农户感觉到利益基本平衡,取消农业税费对于这类农户来说,原本并没有失去什么,但因为利益平衡被打破却让他们感受到了机会成本的丧失。同样,对于国土整治来说,所有农地占用如果按总量减少后再重新平分一般会较少出现纠纷,但如果占某一户就白占,而其他农户却没有占,即使国土整治所带来的从总量上来说均是利益,但从被占地农户个体来说,其同样会感受到利益的不平衡。在现实条件下,一切通过调整土地或平分土地从而实现总量内部的利益平衡是不现实的,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以财政补贴的形式弥补受损农民,从而让财政转移支付替代性地起到调节利益平衡的杠杆作用,以尽可能地化解基于村庄内部利益失衡所引致的农地纠纷。
其三,要严格控制甚至严厉打击一些分利集团分食自上而下的输入农村的资源。
无论是农地征用,还是国土整治项目推行,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践等,都应严格控制层层转包的现象发生,严防各种土地开发中的腐败,坚决制止黑恶势力参与到工程项目中。黑恶势力的加入既损害农民利益,同时又会逐渐成为权力机构自身引狼入室而生长成的毒瘤,轻则损害公权力的威信,重则损害公权力的合法性。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践中,对于那些没有足够财力的地方政府,要严格控制其推动大规模的拆村运动,侵害农户的建设用地权益。此外,对于农地流转中的借规模经营为幌子而实为套取国家惠农补贴的既坑害国家公共财政又坑害农户权益的现象更应强力打击和坚决查处。总之,要尽可能地维护农户合法的农地权益,最大程度地阻止各种势力侵蚀分利。
四、结语
当前农地纠纷已经处于多发时期。随着农地升值预期继续加快,农地承包权的稳定预期持续巩固,如果不设法进行调整和规制,当前已经多发的农地纠纷还会在新的条件下进一步加剧。尤其是城镇化将作为未来十年乃至更长时期的新的经济增长极而成为必然的趋势下,农地征用、农地流转、国土整治从而置换更多农地用于城镇化建设等农地实践仍将大规模持续进行,农地纠纷也就潜在地存在着更大程度和更广范围地发生的可能。本文根据农地用途处置的情况,将当前农地纠纷划分为农地流转纠纷、农地征用纠纷、国土整治纠纷、农村建设用地纠纷等四种主要形式。本文认为这些类型的纠纷的出现,与农地政策法律制度的变动有紧密关联。每一轮农地政策或法律的调整,都会改变农民对农地利益的预期,也因而会引发一轮新的纠纷,而每当农地政策或法律趋于稳定时,农民对农地利益的预期也比较稳定,农地纠纷亦会随之而减少。此外,导因于农地利益的释放以及自上而下的各种资源输入农村,一些分利集团分食各种利益,因而引发农民不满而产生纠纷。要化解当前农地纠纷困境,其办法一是要继续完善农地政策与法律制度,增强政策法律预期的稳定性,二是要尽力构建平衡农民利益的合理机制,三是要严控分利集团参与农地利益的过度分利从而损害农民利益。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