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是外来资源输入分利而引发农地纠纷。
中国农村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以工补农和以城带乡的阶段。也因之,在这样的阶段中,输入农村以扶助农村发展的外来资源就日益增多。然而,如何分配这些输入的资源以及农民是否能够真正获得这些资源就是一个极其现实且严肃的问题。就我们的调查来看,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是,众多自上而下的资源并未能直接分配到农户,而是被各种分利集团将之瓜分掉了(贺雪峰,2011:47-56)。更严重的还在于,一些分利集团在瓜分这些资源利益的同时,还会以为农民输利和服务为幌子而侵害农民的利益,如国土整治中的诸多猫腻即是如此。调查发现,国土整治项目中,农户不仅无法获利,甚至还会受损。因国土整治的推行而使得原有的农田水系破坏、农地土壤改变使得农业生产的便利性大打折扣,乃至造成农产品减产的现象层出不穷。而真正能够分食这部分利益的在于涉及国土整治的相关部门和地方黑恶势力。一般而言,地方土地部门包括国土局和国土所会分得其中的大部分利益,乡村两级组织会以管理费和协调费的名义分得部分利益,一级承包商会分得部分利益,二级甚至更多级承包商也即工程层层转包的承包商会分得比一级承包商略少的利益,利益链末端的负责具体操作实施的黑恶势力会分得底端的部分利益,农户不仅无法获得赔偿,还会因为慑于黑恶势力的直接威胁而会受到各种损害,因而纠纷不断。除此之外,诸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一般的修路铺桥等公共品供给的建设过程中,均存在此类现象,尽管形式不一,而各种分利集团排斥农户对自上而下的输入农村的各种资源的分利的实质是相同的,并因此而造成各种涉及农地的纠纷。
三、当前农地纠纷的化解办法
针对当前多发的农地纠纷,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有效化解。
其一,进一步完善农地政策与法律制度,重点是要加强农民对农地政策与法律预期的稳定性。
事实证明,每一轮农地政策与法律的调整都会带来一系列农地纠纷,相反,每一次农地政策和法律的稳定和巩固都会使得农地纠纷下降。过去的实践表明,政策法律的调整过于频繁,围绕农地利益的预期被不断改变。这也从另一个角度揭示出,我们在制定相关的政策制度或法律时既应符合现实情况,又需要有一定的超前思维。否则,每一次政策法律的制定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面临多次调整的命运。这一方面降低了政策法律的公信力与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容易形成利益冲突和纠纷。
农地政策与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策略是,既要尊重历史,也要照顾现实,还要顾及未来发展的方向。所谓尊重历史,就是要对过去众多形成既定事实且在过去的具体实践中没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确证和保护,而不容推翻历史。如对祖业权的伸张(陈锋,2012:68-75),就不应受法律保护,对于据此伸张权利且无理上访的部分农户,完全有理由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不能担心其影响社会稳定而随意迁就,以致形成示范效应。如果一切关于祖业权的伸张能够获得不得已的保护,那么,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所有农地制度都将失去其基本的法理基础。又如对于税费时期修建公共设施而以平摊税费来完成村落内部征地的,就应该肯定当时的实践的正确性,否则,同样上溯历史,每一过去的历史时期总有具体的实践远慢于当下现实的情况,如果都否定过去,那么现在也将没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所谓照顾现实,就是要看到某些现实权利诉求的合理性,并给予积极回应。如当前的各种国土整治项目的实践,从宏观方面来说,其基本立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但是不能因此而损害农民的利益,对于农民的合理诉求应该正面回应,并应有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进行保障。又如农地流转中的纠纷问题,对于那些当年确实因高额税费所而迫不得已抛荒以致丧失农地承包权的,在当前的现实情况已经改变的前提下,应该有所合理安排,如给予他们部分口粮田以维持其在特殊时期(如金融危机失业返乡)的最低生计水平,但同时又要如前述尊重历史,也即不能完全主张让其全部要回其原有的所有农地的承包权。所谓顾及未来发展方向,就是指我们的农地制度与法律应有较为长远的顶层设计,一旦制定,就应能管很长时期,而非朝令夕改,让农民无所适从。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