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反腐亮点:党委领导担主体责任(2)

2014年反腐亮点:党委领导担主体责任(2)

何谓主体责任,何谓监督责任?

“通俗地讲,就是党委要对制定、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负主责’,纪委则是协助党委来监督‘是不是落实了’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的状况如何。”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向中国青年报分析,“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公报按照《决定》的精神厘清了二者,是对党委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

在本次中央纪委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这也提示,反腐败斗争不应是纪委一家‘单打独斗’,而应是一种全党合力。”马怀德解析。

公报提到,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都要按照中央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落实“一案双查”或可终结用人腐败

“有权必有责”。党委如果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怎么办?公报同样给出了“杀手锏”。

公报称:“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记者了解到,此“严格的责任追究”,在山东、广东、福建等省份已表现为“一案双查”制度。即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部署2014年工作时,再次重申“一案双查”制。

“下属严重违纪领导一并追责,让各级党委在反腐败斗争中,真正戴上了金箍。”马怀德告诉记者,“长期以来,各级党委的工作重心是抓发展、管人事,今后,这种责任制会让党风廉政建设受到更多重视。”

记者了解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非新词。但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些年来,它“远没有落实到位”。“我们经常听到某个行政首长因为重大安全事故被追究责任,但很少听说有哪个地方的党委书记或者纪委书记,因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而被追究责任的。这种状况必须改变。”李雪勤说。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认为,在此背景下,公报提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格外有针对性。

“2013年底,中共中央公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让反腐有了路线图和时间表,现在,反腐又有了责任状。”李成言告诉记者,“腐败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党委领导‘自己不腐’已经不够,‘忽视’、‘纵容’下属腐败者,也必须受到警醒。”

在竹立家看来,此举还有望终结用人腐败。“腐败之根在于用人制度,党委主要领导若在选人、用人上把关不严,纵容‘蛀虫’,就可能被一并问责;而纪委若不主动、明确、真实地提出检查考核意见,也可能失察渎职——党委、纪委都在反腐上‘动真格’,干部选任就上了‘双保险’。”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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