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方法论走向(4)

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方法论走向(4)

罗默关注于阶级构成和阶级同质性的形成,认为“一个人成为某一阶级的成员,是由于他的理性的行为,是由于他在面对约束的情况下所能做出的最优选择”[16]。埃里克·赖特也认为,现实中存在着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阶级结构—阶级构成关系的相对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作为结构性定义的无产阶级和作为参加阶级斗争的群体性行动者的无产阶级之间不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人是否成为某一阶级的成员,取决于他与经济资产的关系,其中包括他在交换关系中的市场能力和他在生产关系中的位置,这是在结构上即可确定的,但是,一个人是否作为一个参加阶级斗争的群体中的一员却取决于其理性选择行为。“就阶级构成而言,对阶级结构的完整阐述需要对组织动力进行分析,它指的是个人的行动能力就像阶级地位所决定的那样转变为群体形式的阶级实践。”[17]阶级结构的影响因子可以用下图表示[18]:阶级结构与经济资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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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社会关系结构可以为我们提供考察阶级结构的资源,它或多或少地对阶级构成形成潜在的影响因子,然而,阶级的流动性最终决定了阶级构成的复杂性。因为,个人在阶级斗争中至少会面临三种主要策略之间的选择:(1)可以运用他们作为剥削者的地位而实现以个人的身份进入居支配地位的剥削阶级;(2)可以试着与居支配地位的剥削阶级结成联盟;(3)可以与主要的被剥削阶级结成某种形式的联盟。[19]而阶级意识就是个人对自己所处的阶级结构以及对自己在阶级构成中所选择的阶级立场的理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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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来说,在政治哲学研究中主张方法论个人主义的重要意义主要就在于要求从个人选择和个人责任出发去考察个人的行为动机对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的形成的重要影响,也就是说,在政治活动中强调个人理性选择和个人责任。既然我们无法从根本上驳斥“一种活动是理性的意味着它给了活动者以信念,即这种活动对他来说是实现其计划或欲望的最佳途径”,那么,我们也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利他主义必寄生于利己主义之中,反之则不然,因此,政治活动必然要从个人动机出发。基于这样的方法论思考,柯亨在用分析哲学的方法批判罗尔斯的“正义是制度的首要原则”的同时,提出我们应该关注的是个人选择的正义性,因为关于正义的思考不仅包括对现实状况的思考,更包括对纯正义的思考,其存在于各种完备性学说当中,并影响个人的选择。罗默从个人努力程度应该是衡量个人应得的基准出发,认为正义就是按照个人努力程度给予相应的应得,而平等也就是给予付出相等程度努力的个人以相等的应得,等等。这是他们对马克思主义以集体涵盖个体的修正,也是他们对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以制度消解个人责任的反驳。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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