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区终审法院的社会责任(8)

论特区终审法院的社会责任(8)

——以案例为视角

首先,从政治因素考察,在“基本法”规定的“一国两制”框架内,澳门与中国内地之间的政治联系已经不是用“良好”这个词可以表述的,因为这是一种血肉相连的亲情。澳门与中国内地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域,但它们同属一个主权国家,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主权,这是双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澳门与中国内地虽然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但要做到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则是“两制”的应有之义。因此,笔者认为,正是“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为澳门与中国内地之间相互移交逃犯创造了一种最融洽、最和睦的政治氛围,在这样的政治氛围下,澳门与中国内地都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法制,相互尊重对方的刑事管辖权,而不是要相互“拆台”,甚至是相互“敌视”,无端地设置种种不合理的障碍,这样做客观上必然会破坏基于“一国两制”所形成的政治氛围,因而也不符合“基本法”所确立的“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

其次,从“对等互惠”的原则考察,据笔者了解,尽管澳门与中国内地至今尚未签订相互移交逃犯的协议,但两地警方的合作仍然是非常密切的。如果说,在澳门回归之前,澳门因属葡萄牙管治,在政治上还存在着种种不得已的障碍的话,(11)那么,在今天“一国两制”的框架下,这些政治障碍已不再存在,这就为两地警方出于共同打击犯罪的目的而建立密切的联系创造了最可靠的政治保障。正因为如此,澳门回归后,澳门与中国内地之间的警务合作开展得如火如荼,其中就包括了按照“对等互惠”原则移交逃犯的事项,如在对方法域触犯了刑律的犯罪嫌疑人只要不是本地居民,都是可以移交的。澳门检察院之所以认为可以将在中国内地触犯刑律而被国际刑警组织通缉的且不是本澳居民的犯罪嫌疑人移交中国内地当局处理,既是为了履行国际刑警组织本身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为了遵守与中国内地警方所达成的“对等互惠”移交逃犯的承诺。澳门终审法院基于对移交逃犯性质及国际间移交逃犯实务的错误认识,以没有协议没有法律就绝对不能移交逃犯的似是而非的“理由”,运用自己手中的终审权,在个案上对澳门与中国内地基于“一国两制”的政治基础所形成的“对等互惠”移交逃犯的默契和惯例横加干涉,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也是一种政治上的倒退,令人难以接受。笔者始终认为,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澳门回归前澳葡政府为澳门与中国内地之间移交逃犯设置的障碍,决不能在今天延续。

3、惩治犯罪是移交逃犯的根本目的

移交逃犯作为刑事司法协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惩治犯罪,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在移交逃犯的国际实务中,政治、外交关系良好的国家在没有协议或没有共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之所以也能够按照“对等互惠”原则相互移交逃犯,其宗旨也是为了共同有效地惩治犯罪。从这一意义上说,澳门终审法院所作的上述判决是非常不妥当的,这种基于错误理念所作出的判决,不管主观意图如何善良,客观上起到的作用却不是在惩治犯罪,而是在纵容犯罪。

举例来说,澳门终审法院不是认为没有协议没有专门的法律就绝对不可以向中国内地移交逃犯吗?如果这样的论点能够成立的话,既然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触犯了刑律逃到澳门不能移交给中国内地而必须释放,那么,其他在中国内地触犯了刑律的人如外国人是否也要全部释放?这是否在向全世界宣告:在中国内地犯了罪的香港居民或外国人,只要逃到澳门都会被释放?难道这就是澳门的“法制”?难道澳门要的就是这样的成为犯罪分子天堂的“威望”?

除此之外,按照澳门终审法院的逻辑,对在中国内地触犯刑律后逃到澳门的中国内地居民来说,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当然也不能移交给中国内地了。有人辩解说,如果在中国内地犯了罪的嫌疑人是中国内地居民的话,自然要交给中国内地处理了,不过这不是移交逃犯,而是“遣返”逃犯。说实话,笔者是不同意这种观点的,因为这里讲的“遣返”逃犯,实质上就是移交逃犯,非要说是“遣返”,那也是变相的移交。于是,这样变相的移交用澳门终审法院判决书的话说,岂不成了变相的“违背公正”,变相的“动摇澳门法治”,变相的“影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威望”?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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