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效应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效应

引言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建国之初不具备普选条件,不具备全国选举的条件,无法产生和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是采用了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过渡做法。实际上,《共同纲领》没有直接使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术语,但《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954年宪法也没有直接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术语,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由“五四”宪法的规定成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或者可以说,“五四”宪法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政权体系的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在宪法规范意义上更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成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1950年代后期至1970年代中期的各种政治运动尤其是十年“文化大革命”重创了新建立的国家制度,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等国家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也未能幸免[1]“文革”结束后恢复重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2年宪法重构和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权,在随后三十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成熟并有效发挥政治能量,比较全面、直接和充分地反映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人民代表大会逐步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组织形式、整个国家政权体系的核心,作为宪法政治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根本性特征日益显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丰富和深刻的内涵。简言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性质、职能、组织、运作的一系列制度。广言之,它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执政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互关系的原则和机制。概言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包括主权在民制度、民主集中制度、国家选举制度、人大工作制度等基本制度,并形成以主权在民制度为本质和核心内容、以民主集中制度为组织和运行原则、以国家选举制度为前提和基础、以人大工作制度为形式和实体的结合体与统一体。[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多层面的制度体系,在第一个层面上反映了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执政党的关系;在第二个层面上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在第三个层面上规定了一府两院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每一个层面上都体现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完整统一的政治制度体系,具有广泛的政治效应,它是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基本制度保障,为政治改革,包括政府改革、司法改革等规定民主方向、制度基础和宪政路径。为推进政治文明、国家治理、政治改革,必须进一步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属性,突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功能,全面巩固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地位,整体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尤其需要加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在政治文明范畴中,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逻辑中。2004年,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就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着重强调了密切联系的三个方面,一是必须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二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三是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这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构成一个整体,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治文明建设高度关联,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成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保障。[3]可以这样说,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执政党的关系是最基本的政治关系,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执政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掌国家权力,在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进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居于基础地位。2014年将迎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按照惯例,习近平总书记将会在纪念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重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作用、政治地位和现实价值,阐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政治生活中,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最为根本的政治关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首要内容,这一政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突出人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保障这一政治关系的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要贯彻人民主权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突出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体现。从这样的意义上讲,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机关,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是代议民主和间接民主的中国形式,除此之外,人民当家作主还有两个方面的体现:一是人民通过多种形式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公民个人、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多种形式主体参与公共生活,包括参与国家立法、政府决策、司法活动等,这属于政治参与范畴;二是以居民委员会制度和村民委员会制度规范和保障的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自主形式,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这属于基层群众自治范畴。[4]宪法第111条赋予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地位,也由此奠定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化、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中共十七大将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为基本政治制度,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更加完善。当然,尽管人民参政渠道不断拓宽,基层社会自治程度不断加深,但广泛的、生动的直接民主不能替代代议民主,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将国家政权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政治参与和群众性自治也就没有了保障。直接民主制度不能替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应当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辅相成、基层民主与代议民主“上下呼应”的民主。[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根本制度。依法执政是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执政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是依法执政的要求和保障,是政党执政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路径。在中国政治体制中,执政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最为关键的政治关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内容,这一政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突出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党执政的功能,指导这一政治关系的原则是党政统一原则和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原则。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要贯彻党政统一原则和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原则,突出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党执政的作用,保证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执政党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机关。从这样的意义上讲,人民代表大会是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国家机关,是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组织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根本制度。

从民主执政的角度看,执政党必须与国家政权形成必要的结合,只有与国家政权中最民主的部分结合起来,才能既避免党政合一,又促进民主执政。一府两院民主产生,但政府、法院、检察院不是民主组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政权体系中最民主的部分,包括它的产生和运作。民主执政就要求执政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结合,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是民主执政的具体表现。从科学执政的角度看,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政党制度,无论西方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党执政都必须符合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政党政治规律。一方面,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应当充分体现民意和反映规律,政党执政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这就需要执政党准确认识和把握并遵循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的规律,另一方面,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和执政活动必须遵循政党政治规律,尤其是党政关系规律,其中包括政党政治、选举政治、代议政治三位一体的规律。科学执政要求执政党充分尊重代议政治规律,实现与人民代表大会的适度结合,创新符合民主法治要求的党政关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组织国家政权的制度,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属性,这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基础地位。[6]在国家政权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以及一府两院的相互关系是最基本的政治关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些政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突出国家政权体系的民主性和法治性,规范这些政治关系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治国原则。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治国原则,突出国家政权体系的民主法治化,保障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实施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第一位和枢纽性的国家机关。[7]从这样的意义上讲,人民代表大会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组织机关,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责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制度。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是科学立法,建立完备的国家法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形成和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科学立法、建立完备法制的主体机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设民主法治政府,推进依法独立司法。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促进政府与法律有效结合的根本制度,政府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制度保证着政府的民主性,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以执法为使命,组织权限、行为过程、责任水平受到法律约束,从而保证了政府的法治性;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职权的根本制度,以宪法与法律为纽带确立一府两院的关系,使法院、检察院通过诉讼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从而维护法治国家的进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保障是权力监督和制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形成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根本制度。除了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一府两院形成相互制约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包括完善宪法实施机制尤其是维护宪法权威的监督机制,对促进和保障法治国家建设有着更为根本的作用。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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