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按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湿地既不是农业用地,也不是建设用地,就归入了未利用地,因而有些人就把占用湿地当成了合理拓荒。有关专家认为,如能将湿地作为一种单独的土地类型明列出来,将给湿地的身份和重要性“正名”。
此外,业内人士还认为,在制定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中国需要逐步建立包括退化湿地恢复制度、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湿地保护红线制度、湿地生态系统评价制度、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使湿地保护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让湿地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护湿”的合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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