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城镇无户籍常住人口权利
由于存在着事实上的城乡差别和区域不平衡,短时间内全部解决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落户问题是不可能不现实的,但又要保障他们作为公民应该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因此《意见》通过建立居住证制度并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保障了他们的公民权利。
其一,居住证比户口更易取得,除居住时限要求外无其他附加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即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从各地实践情况看,有的城市甚至将居住证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免费登记领取,以此鼓励积极申领。
其二,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这些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劳动就业、基本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不同的城市对持证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范围会有差异。
其三,居住证持有人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其他公共服务权利。这些公共服务包括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等权利。这些公共服务权利的获取,可能城市情况不同会有所区别,但随着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增长以及落户积分提高,享受的公共服务也会逐步增加。
由此可见,居住证制度作为一种新的人口管理制度安排,具有过渡性、服务性、阶梯性的特点。其分层享受不同公共服务的制度设计,为非户籍的常住人口在城市生活提供了上升的空间,既保障了公民权利,也为他们合法平稳地转变为城市人、本地人设置了制度阶梯,为推动其他领域改革,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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