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成熟市场经验借鉴 如何建立违约退出机制
当前宏观经济仍有下行风险,近期关于地方债务风险的探讨不绝于耳,相关产业债、城投债的信用风险已经开始快速累积。
虽然相当多的高风险信用债在发行时曾约定有担保条款,但对于那些担保条款有效性存疑和无担保的债券而言,相关发债主体经营基本面和现金流状况一旦严重恶化,破产重整或成为投资者最后的退路。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张英杰就表示,破产本身并不可怕,如果破产能够实现资源重组,并且有很好的违约处理机制,实际上对整个风险控制有利,对债券市场和实体经济也是有利的。
“11超日债”持有人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可能。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11超日债”从自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日起,“11超日债”被视为到期,并同时停止计息。而在此之前,“11超日债”主承销商发布公告称,经与发行人及其相关子公司核实,个别作为担保物的机器设备因被发行人擅自作为实物出资正在追回中、部分担保物因涉及发行人与其他债权人的法律纠纷而被采取查封等司法保全措施。在本次破产重整的裁定之后,相关债券持有人将不得不面对发行人资产担保可能无效、企业所有资产债务面临破产清算的恶劣局面。
有资深市场人士指出,一旦发债主体进入破产重整,公司破产重整流程耗时将至少在半年以上。而投资者在面临长期消耗战的同时,本息大概率不会得到全额兑付。
张英杰认为,我国法律上已经具备很好的司法程序,但是在具体的事发环节上缺少像美国那样的专门机构,比如破产法院。国内还是走普通的民事诉讼流程,处理起来不像美国那样有效力。
综合近年多个信用债违约事件的持续涌现,保荐人、评级机构、债券市场监管机构未来仍需进一步强化履行自身责任,有效提示相关高风险信用债的违约风险。而另一方面,投资者也需仔细分析甄别所持有债券的担保条款、发行主体的主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规避可能出现的兑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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