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指导、支持和帮助与协助关系,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但是在现实中,镇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为了使村级组织和干部更多地关注政府的利益,总是力求采取措施来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控制和“指导”。地方党政在难以公开干预村委会选举之后,便利用行政权力控制村的领导人。如对村干部实行“诫免制”,对村级财务实行“村财乡管”,代替村委会出让农民土地等等。人、财、物均由县乡地方政府所控制,村民自治有自治形式而无自治的内容,因此沦为空壳化。乡镇政府对村委会选举和农村事务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也为农村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提供了低成本的机会。因为“攻克”乡镇主要领导获得他们的支持要比赢得全村人的选票容易得多,其涉黑行为还能够得到上级行政力量的政治庇护,于他们而言更是“一举两得”。
中国农民整体的教育文化水平和沿袭的政治文化心态,导致对村庄选举和农村事务管理的政治效能感不高。选举本质上要实现的是精英代表政治,围绕这一目标需要一系列程序性的机制,需要有一定文化素质和政治热情的选民的参与。国家实行义务教育近30年,农民整体教育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要清楚地看到,大部分受到大学本科以上教育的农民子弟都已经离开了农村,选择去城镇发展,留下来的村民整体教育文化水平还是不高。这一现实成为妨碍实行村民自治的智识理由和思想阻力。
乡村社会历来是以家为单位的离散型社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自扫门前雪”,农民关注自身的利益远甚于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小农意识使农民对公共利益和政治生活缺少应有的关心,他们普遍持有的是一种“随大流”的保守、消极和依附的政治心态,认为当村干部劳心劳力挣得不多、得罪人,还不如自己多花点时间去挣钱,认为谁当村干部都一样,都不一定能够真心实意为村里办事。而这种对村庄自治活动极不重视的行为倾向,又一定程度上使村庄体制内精英人物的机会主义行为得以进行。这里面的原因既有村民惯有的政治冷漠,也有村民对自治制度实践效果的不信任。政治冷漠导致自治实践效果不好,自治实践效果不好又加剧了政治冷漠,两者在某种意义上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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