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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阶段、新理念、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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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印刷、出版,违者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2014年10月20日到23日,我党隆重的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这次会议在我党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是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召开的全会。全会在闭会的时候就发表了《公报》,昨天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已经发表了,同时还发表了习近平就《决定》所做的说明讲话,内容非常丰富。

学习四中全会最重要的是学习《决定》。《决定》是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起草组组长,历经8个多月完成的。分析一下《决定》的结构,主要分为三大板块:

第一大板块,由导语和第一部分组成的,阐述依法治国的根本理论。

第二大板块,由第二部分到第五部分组成,阐述宪法、法治政府、司法和全民守法等重大问题。

第三大板块,第六、第七部分加上结束语,阐述立法、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和加强改进党对法治的领导的问题。

今天我主要讲三个问题: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阶段。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理念。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举措。

我个人认为理解四中全会的基本精神和这个《决定》主要就是围绕这三个“新”,新阶段、新理念、新举措。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阶段

怎么理解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呢?有必要对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做一个简要的分析。在我们国家,从古代封建社会,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其中也有法律条文的制定,也有法治机构,还有法治制度的执行,但是我们还是处在人治时代,或者留有很深的人治痕迹。

邓小平提出必须加强法治,使我们的法治要制度化、法律化,这就开始发生根本的转变了,所以我们把它称之为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之后,紧接着还发生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什么叫“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法制”是制度的制,后面的法治是治理的治理。理论界曾经探讨过这个问题,说刀制的“法制”与水治的“法治”有三点区别:

第一个区别,刀制的“法制”就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而言的,而我们讲的水治的“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

第二个区别,法制就是干巴巴的法律的条文、具体的制度,而水治的“法治”是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还包含着法律更深刻的东西。

第三个区别,刀制的“法制”,就是按照法律条文办事,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水治的“法治”,不但也讲这些,更主要的还与民主政治密切结合,要求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也讲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同时更重要的,水治的“法治”从根本上说还是一种文化精神理念。刚才讲的这三点区别大家也比较清楚了,再简要的归纳一下,刀制的“法制”是一种硬约束,水治的“法治”不光有硬约束还有软约束。

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迎来了依法治国得以确立的伟大时刻。我们国家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是在党的“十五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五大”以后,从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八大”,依法治国又有了新的进展、新的变化。在“十六大”报告当中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命题,“十六大”把它提升到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七大”又进一步的加以肯定。到了“十八大”又加上了一句话,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我国把依法治国从命题提升到基本方略、基本方式的高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又有新的发展,体现在更加明确的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且要建设、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我们迎来了依法治国的新阶段,这个新阶段新在哪里?这次四中全会迎来了中国法治化的新时代,新就新在这里。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叶其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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