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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纲领和行动指南(3)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

我们法律方面的这些资源、经验、实践,非常宝贵,就看我们怎么去整理,怎么去运用,怎么去集成,怎么去发展。当然不能原封不动。现在交通这么方便了,可能用不着像以前那样跋山涉水地到那边去审判,但是有一些为人民服务的实质,为人民服务的核心还是要继承下来。所以马锡五是这样一个人物。刘巧儿那个事就是他当法院院长的时候审的一个案例,后来把它编成一个评剧,还有其他的一些文艺作品搬上舞台了。

随后还有像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罗荣桓、邓小平、彭真,以及王明,这些人都在我们法律建设上发挥过不同的作用。刘少奇当第一届人大的委员长,他在法治建设方面,人大是立法机构、立法机关,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所以他当过委员长,当过一届。周恩来起草《共同纲领》的时候,就是他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自己起草的《共同纲领》,包括《组织法》,他起过这个作用。朱德也担任了几任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人大常委会也是立法。罗荣桓当过检察长,这个大家知道。

大家说邓小平在法治建设上有什么贡献呢?他当时从1952年到北京之后,还担任一个职务,叫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同时还担任中共中央的秘书长。有很多法律起草都是由他来部署,来抓的。中共中央的秘书长是很忙的,也就是在那个时期他这种工作的能力和他的这种智慧,这种战略思维,这种眼光,被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高度认可,所以后来他就进了政治局常委当总书记了。彭真在立法方面,他是北京市的老领导了,长期在人大常委会做一些实质性的工作。比如说像朱德当委员长的时候,法治这方面的工作都是彭真具体来抓。后来在1982年《宪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他也发挥了作用。

我们这里面还说到王明。王明在法治这方面有什么贡献呢?我在这里说一下,可能大家也都知道,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颁布那部,他是主要的起草人。因为那个时候,七大的时候,他受到了批评。受到批评之后,咱们还是发挥他的作用,该把他选为七届中央的委员,八大的时候也给他选为委员。在1950年的时候,他主要是参加法律委员会,跟董必武一起来起草《婚姻法》,还有其他的一些法律,所以他也在这个方面做过贡献。

具体动手参与起草的还有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这些人。这几个人都担任过毛泽东的秘书,在法律建设这方面,应该说这些人在那个时期他们都是起到不同作用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治建设、发展和曲折,我用这么一个词,新中国刚刚成立,1950年的时候就颁布了《婚姻法》,1950年又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同时在1954年的时候,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毛泽东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来经过中央政治局,经过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那个时候还没有开人大,还有政协会议,进行讨论,讨论通过之后,又让全国人民进行讨论,全国人民进行讨论之后,到1954年开一届人大的时候,正式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全国人大代表进行了全面的审议之后,通过了这部《宪法》,一般习惯叫做1954《宪法》。在这个会议上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这个时期整个探索有很多值得我们吸纳的东西。但是后来大跃进时期有一些忽视法律,这个我们不能回避,这应该说不对的,也可以说是发展中的一个曲折。

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情况更加不好,可以说在这个期间破坏了法治,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从局部执政到新中国成立之后这段时间里面,我们法治建设大体是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家可以看到,在局部执政,在生存都成问题的时候,能把根据地建下来,巩固下来,后来又逐渐地发展,形成农村包围城市,夺取全国政权这样一个局面,法治在这个过程中是起作用的。我们老一辈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他们在法治建设探索方面都是做出了贡献的,他们的那种战略思维,他们那种治国理政这样一些思想也好,一些实践也好,虽然是局部的,应该说都值得我们去学习。实际上那个时候,像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他们这些人都是很有眼光的,在三几年的时候就提出要培养治党、治国、治军的人才,那个时候虽然是局部执政,但是他们也想到了将来要治国,将来要建立新中国,在延安时期跟黄炎培的谈话也好,和陈嘉庚华侨领袖谈话也好,毛泽东那个时候都说要建立新中国。建立新中国就要执政,执政靠什么?毛泽东要走民主新路,靠人民来监督政府,实际上也是在想今后靠法律来治理新中国,有这样的思想。

责任编辑:潘攀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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