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凤海:法治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新阶段 (2)

学习四中全会《决定》关于以法治保障民主的重要论述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要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为更加深入系统地学习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民主问题,宣讲家网站特别邀请到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教研部郭凤海教授,与大家共同分享他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制民主问题的一些学习体会。讲座共分三方面: 一、实现法治民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二、从“大民主”到“制度民主”的历史反思;三、正确把握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大方向。

二、从“大民主”到“制度民主”的历史反思

从前面讲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民主有三个层次:一是价值追求层次,二是制度操作层次,三是法治保障层次。我把民主的三个层次概括为“价值民主”、“制度民主”和“法治民主”。在这三个层次中,“价值民主”处于最高层次,是我们追求的理想;“制度民主”是下一个层次,就是怎么样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实现这个理想。一般说来,追求民主的理想到什么时候都不错,但实现这个理想的制度选择、实践过程,则不可以免地有对有错。因此,为保证制度民主的有效性,就需要强有力的法治规范,大力发展法治民主。所以,在第二个大问题中,我们就从这一点出发,考察一下我们党建政以来对民主的探索及其得失。我主要想讲三个问题:

(一)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曲折探索

前面我们讲过,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不渝追求的大目标。但是,从实际历史进程看,建国后我们党在探索民主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教训,经历了一个从张扬“大民主”到发展“法治民主”的转变过程。

“大民主”一开始并不是毛主席提出的,但“大民主”之所以在中国发生,却与毛主席的民主理想、与他对中国制度民主的探索有直接关联。毛主席讲:“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⑤]所以,他与黄炎培在延安“窑洞对”中,说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新路,就是民主。1945年8月,他在重庆谈判期间,向路透社记者甘贝尔阐述了“自由民主的中国”理想,说“自由民主的中国”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⑥]很显然,毛主席在这里宣誓了他关于未来新中国制度民主的发展目标。

1956年发生“波匈事件”。毛主席派人到新华社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会上,李慎之等人提出:“苏联东欧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在革命胜利后建立起一个民主的制度”,说“我们应当实行大民主”,让“人民对国家大政方针有讨论的权利与自由”。毛主席当时批判了李慎之等人的“大民主”观点,说大民主就是要上街,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观。但到了当年11月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老人家又借用“大民主”一词,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观。1957年10月,毛主席在党的第八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三次全会上,进一步阐明了以“群众运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为主要方式的大民主观。今天,我们看这个大民主观的形成,自然会联想到老人家当年的“窑洞对”,以及在重庆关于“自由民主新中国”的谈话,由此可以推断,他是想用大民主来兑现当年超越历史周期率的理想追求,探索一条与资本主义两党制不同的人民民主新路。

1957年反右斗争,使毛主席形成了如下认识,就是“鸣放”能够有效揪出反动右派。既然如此,它同样也可以把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官僚主义者清理掉。[⑦]从上世纪60年代毛主席的思想发展看,清除官僚主义,就要搞“大民主”。“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普及到全国。后来,“四大”被写入七八宪法,1980年9月被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宣布废止。

(二)邓小平大力倡导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1980年,邓小平指出:“现在把历史的经验总结一下,不能不承认,这个‘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这句话,代表了改革开放后官方反思文革“大民主”的主流观点。[⑧]尽管当年“大民主”对克服官僚主义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它极大破坏了法治,把民主变异成脱离法治轨道、以人治为特征的群众暴力运动。[⑨]在极度亢奋的群众运动中,谁要是成了斗争对象,谁就不再有任何权利。不论是谁,哪怕他是国家主席,哪怕他手里举着共和国宪法,都没有任何用处。其实,上面这种民主操作中的“群众暴力”现象,近代西方许多思想家都注意到了,王歧山推荐的《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的作者托克维尔就启示后人:民主政治在使多数人权利得到保障之后,更要注意通过法治防止“多数人暴政”,使少数人不致因无助而丧失伸张自己正当权利的机会。[⑩]

正是有鉴于此,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后倡导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强化法制,把法治视为民主的核心内容,反复强调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1]由此,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到发展“制度民主”的新时期。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作出了明确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我讲的第二个小问题。

(三)《决定》强调加强对民主的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我中在民主法治建设上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不断完善,废除了实际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国家最高权力传承和领导人换届更替基本实现了规范化;二是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制度不断完善,党和人大、政府、政协关系进一步理顺,人大和政协地位不断提高、作用不断加强;三是群众参政议政方式和渠道不断拓展,基层民主训练在实践中效果明显;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社会生活各领域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到广泛认同;五是政府职能切实转变,机构改革稳步推进,行政审批大幅缩减,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治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确保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也必须清醒看到,我国是一个超大国家,我们党是一个超大政党,民主法治建设面临的历史与现实、内部与外部情况超乎寻常地复杂。法治民主短期内不可能在各方面都健全起来,由此衍生出的种种现实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比如,在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掌握权力和优势资源的群体纷纷致富,官场“四风”和腐败现象大量滋生的问题。再如,人民生活达到总体小康以后,人民群众中出现了日益强烈的民主诉求,民主、法治、参政、维权、监督意识普遍增强,并迅速向政治生活领域延伸。由此,人民群众对国家提供更多、更新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参与渠道,形成了更高心理预期。面对日益强烈的民主诉求,如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政治参与渠道不畅,就无法有效吸纳公众政治参与要求,必然产生大面积社会挫折感。正如习总书记所说:“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怎样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对此,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通过健全和完善法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三、正确把握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大方向

从前述内容中,我们会得出一个认识,就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必须确立一种精神,这就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的时代精神。因此,在第三个大问题中,我想本着这样一种精神,联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探讨一下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如何进一步探索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探讨这条道路,首要的一条,是正确理解和把握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谋划中国民主法治发展的大方向。这个大方向,用中央文件上的话说,毫无疑问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但是,这一点还可作进一步理论分析。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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