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

福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65年的执政历程中总结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开辟出来的独特道路。它是适合中国国情,有灵魂、有方向的道路,是通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唯一正确的道路。

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总结我国法治发展的经验,最根本的一条,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其中,人民当家作主是目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与本质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首先是为了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人民性”是我国一切制度的根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公权力为民所有,为民所享,为民所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首先,要坚持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次,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奉行“人民利益至上”。其一必须明确法治的目的,是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其二在法治实践上要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人权切实得到尊重和保障”的要求,把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作为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其三依法保障人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让法治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让人民真正感受到主人地位。要像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所要求的:人民既要在形式上有权,更要在实际上有权。再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只有人民真诚拥护法律,内心信仰法律,全力捍卫法律,法治才能实行下去。最后,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就要抛弃那些反人民、反法治的人治观念。凡认为法律是用来管人民治人民的,认为自己是牧民者,人民是被法律所治者,都是与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上下贵贱皆从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古今法治的通则。《决定》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从古典法治到当代法治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手段和最有效方式。《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四个都”全面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既突出了对公权力进行制约监督的重点,也重申了普遍守法、平等守法的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质是权利平等、义务平等,重点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消除特权。中国古代的法家曾主张“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种平等是有保留的,是不彻底的平等观,因为它为皇帝留了天窗。只要还有一个人享有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法家的法治只不过是另一种形态的人治。人治与法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分水岭表现在对权力和特权的态度上。《决定》强调,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现在,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封建主义思想残余依然存在,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无视法律的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要解决好他们的思想观念问题,用平等的利剑去割除特权的痼疾。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职位多高,不管权力多大,不管在位还是退位,只要违反法律都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当。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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