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秦代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汉律开始礼法结合,唐律则因充分体现了“出礼而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收”、“德主刑辅”的特色而成为世界封建制时期法典的最高代表,以其为基础而形成了在世界五大法系中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要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的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延安时期,毛泽东与谢觉哉讨论陕甘宁边区立法时曾说过:“宪法必须请边区的同志多研究,多提意见,成为边区自己的东西。要冒出泉水才有用,泼的水是无用的。外来同志尽泼水之力是需要的,但必待它自己冒出泉水。”毛泽东的“冒出来的泉水”的比喻,其道理即在于法治发展要从实际出发,要解决中国问题,要有中国特色,要形成自己的道路。
当然,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中国特色,也要避免走向极端,防止进入思维上的“特色陷阱”。我们不能关起门来搞法治,只以本国的历史发生和现实存在为观照。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在莫斯科大学毛泽东同志曾演讲的那个讲堂的左侧挂有列宁关于共产党人与人类文明的一段名言:只有把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拿来吸收并为我创造性应用的人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中国共产党人不拒绝人类一切制度文明的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照搬照抄”,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既不能搞“照搬照抄”,也不能搞“全面移植”,更不能搞“全盘西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65年的执政历程中总结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开辟出来的独特道路。对这条道路的探索前无古人。它是适合中国国情,有灵魂、有方向的道路,是通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唯一正确的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的时候,中国制度的文明性、先进性和强大的竞争力将充分显现出来,中华法系或将通过法治中国的再造之后而获得重生。
(作者为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