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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宪法与依宪治国(4)

二、坚持依宪治国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现在四中全会召开了,我们也有了“国家宪法日”,我们也充分重视宪法的作用,那么我们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当前我们坦率的说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什么这么说呢?有以下几点:

(一)坚持依宪治国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我们刚才说到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当中确定了我们当前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那么四中全会《决定》当中一句话说市场经济制度是什么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为什么它说是一种法治经济呢?当然这需要我们对市场经济要先有一个深刻的认识。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什么呢?简单说就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或者我们可以说经济学当中的三个假设、三个原理、三个方法来去说明。哪三个假设呢?第一个假设我们叫做经济人假设,第二个假设叫做资源稀缺假设,第三个叫做私有产权假设。由经济人假设才会有对应的原理——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应的方法——成本效益。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个人都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自私自利的经济人,按一种成本和收益的模式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如果这件事情的成本很低、收益很高,我就去做;如果成本很高,收益很低,我就不去做。那么怎么样成本才很低呢?假产品、劣质产品、盗用知识产权……我的成本可能就比较低了。这种情况下它显然是违反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市场竞争的秩序,包括价格垄断,单靠个人的力量解决不了,这得谁出面啊?国家出面。国家用公共权力来干预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运行。那么,国家进行干预,这种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啊,所以我们才说市场有可能出现市场失灵,政府也可能出现政府失灵,我们只有把它纳入法治的轨道当中,正确的运用公权力,才会防止滥用。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市场经济是个法治经济。只有法治才能使公权力按照法律的要求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使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协同并用。

同时,在市场经济社会当中要求依宪治国建设中,第一要树立法治意识,要求全民遵守法律。所以我们四中全会《决定》在第五部分提出了全民的法治观念培养问题。我们刚才谈到法治在最早的内涵——人人守法,遵守的法律是良法。人人守法就要求人人要懂法、尊重法、信仰法。我们在依宪治国当中还必须把公权力纳入法治轨道,因为我们刚才谈到了在市场经济运行当中公权力也有可能滥用。我们市场经济的每个人是经济人,而这种经济人的特性和本性并不因为你进入了国家机关,你成为政府官员了,而失去了成本收益指导做事的思维方式。所以说,必须对公权力来进行约束,当然要求我们执政党要更好的行使领导权力做守法模范。

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在坚持依宪治国当中还要协调好规则的关系。市场经济当中有各种各样的规则,实际上有各种各样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经济,而这些法律制度是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呢?这个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当中发生冲突怎么办呢?我们最早谈到宪法就有这个功能,保证法网既不能太紧又不能太松,保证市场经济各种规则相互之间不要发生冲突,所以我们要加强宪法的建设。

市场经济还要求我们在坚持依宪治国当中注意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出台严厉的法律治理措施。因为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中的人按成本和收益的模式来指导自己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用劣质产品,可以用假产品,这就是违法,但如果违法成本很低,就会继续违法。所以在市场经济当中我们必须要加大这种违法的成本。也就是这种法律的措施要严厉,这是我们谈的一个观点。

(二)新时期政府的治理新理念,要求我们坚持依宪治国

第二个原因是新时期政府的治理新理念,要求我们坚持依宪治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我们这些年不是谈社会治理创新吗,包括我们国家也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实际上,现代社会当中的这种政府权力的运用已经不同于以前了,有时候出现新的特点,比如说政府服务的顾客倾向。我们政府的行政相对人我们要把它当成顾客来看待。在经济上,顾客就是上帝。重要的是,当前政府向市民社会开放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社会组织日益介入公共服务的生产和分配。也就是说,对这种公共产品的提供以前主要是政府的事情,现在不光是政府,社会组织,包括我企业,甚至个人都可以参与,尤其要形成一种提供公共服务的竞争机制,而这些都必须纳入法治的框架之下,所以说,现在的公域私域的界限边界日益模糊,政府与私营企业组织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出现,并且更强调公众参与,更强调权力下放、责任明确等等。这些是社会治理上出现的新的特点,要求我们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

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实际上我们可以往上追。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当中西方社会出现新公共管理运动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果逐渐演变成了一个全球政府治理创新。从1999年开始召开全球政府治理创新的一种论坛,我们国家也派人参加。所以,放在全球的视野下,我们现在谈到的这种治理、这种创新融入整个大浪潮当中去了。所以,我们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国家的建设,依宪治国,也是符合整个大的社会的潮流的。

(三)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诸多问题要求更好的依宪治国。

首先,依宪执政的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我们执政党提出了要依法执政,提高执政方式,这说明我们在开始注意和改善这个问题,也说明当前确实也存在这些问题。如果我们政府机关的职权不清、党政职权不清,我们就很难去责任明晰。所以我们可喜的是我们这次四中全会以法治为主题,通过的《决定》具有基本的法治内涵和法治精神,也有很具体的措施,所以下一步我们的这种法治建设会突飞猛进,我们对此是充满了信心的。

其次,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缺位。我们刚才谈到了法律必须要符合宪法的精神,包括党内法规。要符合宪法的精神,那要保障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文本和蕴含在宪法文本中的立法意图、原则、精神在现实当中得到实施,这就是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基本责任。四中全会《决定》当中也反复提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在这块当中我们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实施制度的建设。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务会对宪法的解释权,那么这个权力我们逐渐要去激活它。四中全会《决定》当中也提出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的实施制度、程序的一种完善和建设问题。

第三,当前按照宪法精神的立法执法监督水平也有待于提高。我们知道人人守法制定法必须是良法,那就要说保证一种民主的立法和科学的立法。所以我们四中全会《决定》也反复提到了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问题,尤其还提到了一些举措,比如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这些都是非常好的措施。

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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