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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树立宪法权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6)

三、 我国法治与宪法发展面临哪些挑战?

那么有了这样一个基本共识以后,我们再看一下,我们目前法治与宪法的发展,正面临什么样的挑战。

(一)宪法虚无主义导致对宪法文本的普遍不尊重

宪法的虚无主义仍然是我们法治建设和宪法发展的最大的障碍。法治虚无主义、宪法虚无主义,把宪法当作工具,宪法当作手段,把法治作为一个管老百姓的规范,而不认为它是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这种倾向,这种价值观,我觉得仍然是存在的。如果我们不尊重宪法文本,不尊重我们之前的历史,也就是不尊重我们的传统、我们的文化、我们的道德。如果问一般的公民,你是否读过宪法,从我们问卷调查的范围内看,只19%是读过,读过一部分的38%,加在一起大概50%。

(二)公务员,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的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没有树立宪法权威

但是更令人担忧的是,我们的一些高级干部的宪法理念非常脆弱,宪法意识非常淡薄。在关系到国家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上,缺乏对自己国家宪法的自信,以导致了社会价值观的混乱,没有树立宪法权威,社会上不按照宪法办事,违宪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的。正是因为违宪现象的大量存在,导致了宪法或者法治无法成为一种公共生活,无法为群体的生活方式,提供一个合理的期待。

我们做了一个问卷调查,大概这样几个问题,比如问在你的工作当中,联系最密切的法律是什么?选择宪法的大概13%左右,这个可以理解,检察官主要是跟刑法、刑事打交道,人大工作的同志主要跟人大法打交道,法院也是一个刑法、民法等等。但是整个公民都有,你是用哪个法律,你执行什么政策,基本的要求就是应该有一个宪法的意识,宪法的观点。这样你才能判断,在案件当中,你所使用的法律是否合乎宪法,是不是存在法律之间的冲突?人大的同志,你有了这种宪法意识,宪法观念,宪法的判断,你才能发现,人大制定的比如规范性的文件,拥有立法权的地方性法规是不是违背宪法。我觉得所有的公权力都和宪法有密切关系,但中国很奇怪,我们很少从宪法角度来看待问题。你怎么发现办案当中,你所使用的法律可能会发生冲突呢?当你有宪法意识、宪法观念的时候才能发现。

第二个问卷,主要看一下我们的高级公务员、领导干部对宪法的理念到底是怎么样。2008年一次,2012年一次,同样的题目。我们看到我们的宪法意识并不是很强的。大部分的公务员认为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如果司法考试的话,你说宪法规定国家基本制度也没有错,因为宪法确实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但是宪法最重要的作用,不在于规定国家基本制度,而是限制公权力,但是我们问卷调查的1200人里边,真正认为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利,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宪法的不到10%,而且2008年的时候9.3%,2012年的时候又下落到3.9%。这也说明我们宪法的教育存在一些缺陷,可能过分地强调了宪法作为国家治理和国家基本制度的作用,没有强调宪法是限制权力的,同时也保障权利。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救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整体信任度下降,人权保障观念还需要加强

这是我们做过的一个调查。根本宪法在公民权益保护方面“根本不起作用”,或者“基本不起作用”的加在一起,大概是29%。“作为不大”的大概是50%,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就是说我们的宪法缺乏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公民在实际生活当中,感受不到宪法能够保护我。所以如何完善公民的基本权利救济,仍然是四中全会以后,我们要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

宪法自身的实践性和审查机制还需要加强

我们宪法的保障制度没有有效地发挥作用。上午我们在中国检察院开会的时候,我们也提了一个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个国家机关,可以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违宪、违法审查的要求。但立法法颁布十年,我们没有提出过一起违宪、违法审查的要求。

到2013年底,全国人大接受了备案审查的数量是非常大的。我们有一个统计数字:到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累计收到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502件,地方性法规是22253件,司法解释189件。但是没有一起是我们看到的,就是在备案审核当中违宪违法而废除或者变更或者撤销的。更没有看到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提出违宪、违法要求的一个案例。公民个人根据《立法法》规定提出违宪违法审查建议的,一共是1137件,但是我们也没有看到公开的答复或者处理的。

如果我们控制了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会形成我们的经验、我们的特色,这一点上我们的确不能采取德国式的宪法法院,采取美国式的司法审查,不适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启动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但是我们目前缺乏这样的一种观念。

所以公众对中国的违宪审查不满意,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实践,我想这是我们要加强的。其实我们目前的改革当中,有些是我们已有的制度,已有的规定,没有有效得到实施。所以建设法治国家,我个人始终主张,我们不要在法治之外,我们首先回到宪法回到法律,把宪法和法律已有的规定和规范充分地落实,这样推动中国法治是有希望的。如果已有的法律的资源,我们不充分地利用,已有的法律规范我们不充分发挥作用,老是在法律之外通过别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反而不利于树立法治的权威。

所以我们正在学习四中全会的《决定》,我个人有一个学术观点。我仔细地分类了一下四中全会提出180项改革,这个听起来数量很大,我们要进行180项改革。有可能出现一种不正确的理解,说,四中全会提出来180项改革,也涉及到我这个部门的工作,我要等待180项改革完成以后再进行,已有的有效的政策,有效的法律,暂时停止,或者不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等待改革的新的精神,这是一种理解,我认为不正确的。四中全会在推进法治方面,首先是让我们用法治的精神做好我们的工作,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政策上明确规定的,我们严格按照政策和法律办事,这就是依法治国,这就是法治的思维。如果都停下来等待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制定了改革的政策我们再执行,这不符合法治要求。因为四中全会的《决定》也好,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决定也好,毕竟它不是法律,它要转换为法律以后,才成为我们遵循的法律规则。而且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它强调一个原则,就是总书记讲的,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所以它推出的很多改革,不是通过法律的修改或者立法,或者法律解释的方式来推动的,所以跟我们目前遵循的法律原则,法律的规定是没有矛盾的。

四中全会强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这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一个原则。比如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个原则在四中全会得到了进一步强调,但它不是新的规则,也不是新的精神。比如审判独立的原则、权力制约的原则,我觉得都是有法律规定的。还有一个最近大家可能关注度比较高的,《决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些检察院的同志就问,以审判为中心是不是削弱了检察机关的作用?我觉得并没有削弱,因为中国宪法13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制约是重点,配合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分工是宪法把侦查权给公安机关,把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给检查院,人民法院就是审判机关。三个机关在宪法上做了一个权力的划分,这就是分工。

所以结合宪法的规定来看待四中全会的一些提法的话,也许我们能够找到一些规范的依据。

责任编辑:潘攀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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