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清晰地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对总目标做了具体阐释,使总目标既具统领性,又具实施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总目标彰显了更高的法治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包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离开了哪一个都不行。“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1978年,中国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而截至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经达到242部。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已如期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中国未来要形成“法治体系”,这是一个重大变化;而《决定》总目标的提出,则彰显了我国对法治的更高要求。
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决定》给出了精辟的回答,那就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字方针,明确了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环节和主要任务。具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同时还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调依法治国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应一体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将“一个共同推进”和“一个一体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样的法治工作格局。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我们描绘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为我们绘制出了路线图,指明了具体路径。只有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基础和前提条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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