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目标具有突出的实践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中探索并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从1954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改革开放后重启“法律之门”;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们党在长期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探索出一条独具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不是一句空话。《决定》对于总目标的实现指明了实践途径。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有力有序推进法治建设,这是根本保证;只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权益,这是本质要求;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基本原则;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这是基本方式;只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才能与国情相适应、与社会相对接,这是基本前提。这“五个坚持”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成效,是迈向法治中国的宝典。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让人民群众满意是党做好一切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也是检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否实现的一把尺度。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同样在和谐社会建设中,需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教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等问题入手,依靠法治营造更加公平、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也是人民维护合法权益的“重武器”。直面问题、聚焦问题,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切实促进公平正义,才能保证总目标的正确方向和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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