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目标具有很强的创新性
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我们党对法治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十年动乱”结束后,邓小平同志就深刻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适应这一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民主法治建设的新征程;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重申了这一方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执政确立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在这些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根据新的实践和时代发展,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提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不仅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独创性,是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体现了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认识的突破、手段的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中国发展的新引擎,改革是必不可少的点火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整体,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党从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确定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到建设法治政府、完善司法体制,中国发展的进程,是不断创新的过程,也是法治进步的过程。可见,改革与法治同行,创新与发展相伴。今天,我们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处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阶段,一刻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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