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反腐—治标与治本的统一

湖南:法治反腐—治标与治本的统一

摘要:法律是社会利益分配的平衡器,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反映,是由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协调和控制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特别是规范与调整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运行,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合法行使。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当前反腐败斗争在着力治标的同时,应积极为治本开辟路径。反腐实践证明,治理腐败不能将希望寄托在“清官政治”上,而应该理性地从法治的角度寻找治理腐败的科学路径,而只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权力的滥用。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腐败问题,会使社会稳定在法律的秩序之中;用法律之外的手段解决腐败问题,会使法律丧失威严,乃至破坏整个社会秩序。因此,法治反腐,是反腐败斗争的应然选择,也是治标与治本的应然归宿。

法治反腐——从思维上规范权力的行使

法律是社会利益分配的平衡器,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反映,是由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协调和控制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特别是规范与调整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运行,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合法行使。因此,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客观性、普遍性特征,使权力行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需要用法律形式规范经济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求市场主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平等的竞争。法治社会,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作为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对任何人相同的利益、行为、请求和主张做出相同的规定。不允许权力者以问题的特殊性来排斥既定法律规则的普遍性,也不能以“下不为例”的方式来思考和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于是,权力者的个人作用只限定于法律允许的有限范围内发挥。长此下去,权力者的行事思维,就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尔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最终促使权力者将权力的正确行使作为一项应尽的义务。

法治反腐——从源头上设置权力的界限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压制和束缚人的本性,而在于建立平等权利使人共存的条件。法律作为法治国家中评判社会问题的最高权威,如果权力以违反法律的方式去行使,就失去权力赖以存在的理由。因此,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都必须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和依法评价与监督;一切行使权力的机构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指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法律是权力行使的依据和标准,各级政府的权力来自于法律的预先规定;各类权力的范围和权力行使的方式来源于法律,又受制于法律。凡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权力行为和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行为均不得行使,否则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然法律平等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那么在法律面前,权力不是一项豁免责任的理由,而是一项应当做什么的作为义务或不得做什么的不作为义务。可见“让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最终遏制与防止腐败的发生。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