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反腐—治标与治本的统一(2)

湖南:法治反腐—治标与治本的统一(2)

摘要:法律是社会利益分配的平衡器,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反映,是由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协调和控制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特别是规范与调整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运行,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合法行使。

法治反腐——从方式上克服权力反腐的不足

“权力反腐”的优点是便捷易行,然而“以权制权”并不能够真正彻底根除腐败。用一种权力反对另一种权力,其结果往往是一种权力被遏制的同时,意味着另一种权力已经得以扩张。实际上,依靠权力反腐难以达到反腐败的最终目的。而法治反腐,强调从法律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规范和监督权力者的权力行使。法治反腐要求一切反腐败斗争,均应严格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实施。法律预先为权力界定范围,对违法行为设立了“红线”,谁踩踏“红线”、逾越法律禁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惩处功能,克服实践中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现象,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力滥用问题的出现。历史上任何一次反腐都伴随着既得利益集团或者利益共同体对于反腐不同程度的抵制,这种抵制如果不加以风险预防将会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成为社会震荡的源头。而法治是降低这种风险的最佳方略。法治反腐通过法律规则调整利益关系,缓解甚至消解反腐所带来的潜在动乱根源。

法治反腐——从效果上震慑腐败的行为

法治反腐,没有针对性和选择性。不论涉及到谁,不论官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法治反腐的路径,不是通过个别警示性案例进行训诫,而是采取有案必查、有腐必究的方式,打破“刑不上大夫”的神话,确立起反腐无禁区的铁律,扎实把依法治国的理念落到实处。然而,要获得理想的反腐效果以震慑腐败分子,不仅依赖于立法的严谨,更要在法的实施中不折不扣的严格执法。法律的严格适用,可以为反腐败斗争树立一面标杆和镜子,让腐败分子望而却步!同时,通过依法对腐败案件的查处,既让腐败分子身陷囹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又让其荣誉和财产受到应有损失和剥夺,从而在社会和党员干部中起到很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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