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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军:树立宪法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5)

三、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哪些亮点?

第三个关键词——亮点。

第一个亮点,四中全会是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第二次大转折。第一次转折发生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开始讲法治了,为什么呢?因为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太惨痛了,难听的话,如果按照那个方式搞下去的话,可能共产党就完了。我们总结的教训就是党内民主不够,人民民主不够。为什么民主不够,这话什么意思?就是一个人说了算,一个人就把大家给干掉了,那不行。所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民主,为了保障民主,就需要法制,使这种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有极大的权威。但是那个时候讲法治,也仅仅是小平同志讲的那句话,叫搞法治比搞人治要靠得住些。那么今天呢?今天我党的认识就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要转到执政的新路线上去,有几个转折。

第一是战略方式的转折。党领导国家的基本方略、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转折。

第二是体系的转折。从法律体系向法治实施体系转折。我们制定了那么多法律,接下来我就要落实这套法律,这就叫法治。

第三是布局和路径的转折。那我们怎么来推进法治建设呢?行政机关去推进行政的,党委去推进党委的,各干各的不行,四中全会确定的路径,叫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第二个亮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的新亮点。什么新亮点呢?四中全会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段表述是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的核心。这就是一个亮点,因为过去我们经常讲的是前半句,现在把前半句和后半句加在一起,法治就具有了不可随意被抛弃的属性。

四中全会里面讲了四个善于,我认为能体现这一点,第一,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这就叫执政能力,不要搞两张皮,把它搞成一张皮。

第二,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第三,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一点很重要。

第四,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我认为这四个善于是四中全会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的一个全新的表述,还是有新内容的。这是第二个亮点。

第三个亮点,宪法的权威地位在四中全会里面是一个亮点。什么亮点呢?地位很突出。我们来看,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四中全会把宪法地位抬得很高,治国也好,执政也好,都要把宪法作为依据。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两条很重要,一个叫监督制度,一个叫解释机制。宪法写得比较宏观,比较抽象,写的都是大的问题,这个大的问题怎么来管社会,怎么来管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呢?我们就要把它从空中拽下来,谁来拽?宪法监督制度和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作为一个中间环节把宪法拽下来。我记得早年有一些案子很有意思。有一次公务员招考的时候,中国人民银行驻外地的一个分行招考公务员,它出台了一个条件,招考公务员有身高限制,结果有一个研究生就去报考,身高不够,差2公分,资格审查没通过,就不让他报名。他一怒之下,就把人民银行告到了法院。这个事情很快就处理掉了,人民银行一看,这事弄得沸沸扬扬不好,他说那算了,那你报吧,让你报。如果这个官司要打,它会涉及什么问题?叫身高歧视。如果没有特殊行业的要求,为什么要规定身高?这个在宪法上是否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就这个问题。但是,这个案件法院肯定审不下去。为什么呢?因为宪法太空,拿不下来,就跟当年山东那三个高中生一样的,要告教育部,告什么呢?说我在山东考600多分还进不了山大,这个分要在北京的话我就能进北大。跑到最高法院去告教育部,最高法院说不行,你得回山东告去。我们这儿不受理案件,这官司最后没打成。后来教育部就很聪明,立马做了战略性调整,把北京的卷子和全国的卷子分开了,那你就告不成了。为什么呢?北京是单独出的试题,试题试卷不一样,分数就很难比,就把这个东西绕开了。如果这场官司真打起来就有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这叫平等受教育权,但是这场官司也打不下去,因为宪法太空,它没有落下来,我们就仰望星空,仅此而已。那么今天四中全会要让它落下来,就要搞宪法监督,搞宪法解释,使它具体化,这个是一个很大的发展点,这样的话宪法的地位可就突出了。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核心的问题是出现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进行违宪审查,那这个事情将来去落实这条措施的时候,我认为就有很多红点点了。因为什么呢?因为违反法律,甚至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在我的眼目当中可不是极少数。我们发的文件是不是都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的精神?你审查的时候,我们现在一般审查它是不是合法,比如说你上位法有没有,上位法里面权利有没有?程序有没有,用词对不对,条件是不是超,范围是不是扩大等等,但是他要上升到宪法层面,这个问题就来了。比如说我们讲一个知情权,国务院有一个条例,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个条例我参与了制定,那么老百姓说那里面规定政府信息要公开,有几种情况,其中一种情况就是切身利益,和他有关,但是呢如果一个人来问,他的亲戚被关在哪个监狱,你监狱管理局能告诉他吗?我有一个小时候的同学就在监狱管理局,他就告诉我,他是外地的,不是北京的,我说的全是外地的。他说有一个韩国人跑来问他亲戚关在哪儿,然后我们这个领导也是一个中层部门的一个处长,他马上就反映,这事不能由我来告诉他,因为说不定要捅什么篓子,就告诉他我不知道,那说你怎么会不知道呢,你是刑法执行的,这个人关在哪个监狱里,你能查出来呀。哎呀我事忙,也确实不知道,哪个部门管的,他更不敢说,这叫本领恐慌。他压根就不知道该不该说,那如果人家说你不告诉我,那我有知情权,说谁给你的知情权呢?按照学者们的理解,是《宪法》给的,他要引用《宪法》条文来给你说一个东,道一个西。那文件说不要告诉他,那你这个文件合乎《宪法》规定吗?这个问题就来了,所以对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是有很浓厚的现实意义,从世界各国开展这个制度的实践来看,很多重大问题,普遍性制度问题最后都能够归结到《宪法》上去。当然现在光靠四中全会这一句话是不行的,将来要落实这一条的时候,他把它变成一个具体制度,那就有实际作用了。

责任编辑:潘攀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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