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来,历经36年的酝酿与铺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注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新高度。 《决定》作出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的重大判断,并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 《决定》提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昭示了“公正”这一依法治国的重要主题。
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主题
公平是一种比较程度,但却不好估量;正义是一种终极价值,却也是“普罗透斯的脸”。虽然人心有杆秤,但公正仍是一个不易界定的复杂概念。在古希腊,公正意指“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往后就引申来表示真实的、公平的和正义的东西”,它是从亚里士多德到罗尔斯以来整个西方法政思想的重要主题。它既强调社会制度和结构层面的公平,也注重真善美等价值和尊严层面的正义,并且被区分为伦理意义上的公正、政治意义上的公正以及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各有侧重。
没有公正就没有法治,公正必须具体化为一套相应的制度。我国很早就认识到公正内在于法制和治理机制之中。 《说文解字》以“平之如水”释“法”,强调其公平、公正之意。《荀子·不苟》曰:“公生明,偏生暗。 ”公正是法的内在价值,强调无偏私和正直,已为古今中外法律思想与实践所肯认。
与中国传统法治的优秀思想一脉相承,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浓墨重彩、反复致意,“公正”成为《决定》的高频词,全文出现21次,“公平正义”连用也出现3次,并提出了“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的重要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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