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推动公正成为法治的生命线(2)

辽宁:推动公正成为法治的生命线(2)

摘要:当前,我国依然面临严峻的发展任务,而且人口众多、疆域广博、国情复杂,这就决定了各级政府同时担负着改革、发展、稳定与改善民生、保障公民权利的重任。

将公正贯彻到依法治国各个方面

知其“当如是”固然重要,而如何使其“必如是”则更为重要。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对以法治促进公正作出了全方位部署。

第一,良法善治是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以法治促进公正的前提是法律与规则的公正,这就要求将科学和民主的精神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实现立法程序公正与立法结果公正的有机统一。

在程序上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立法为民,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立法过程应充分向社会开放,实现程序透明、民主,拓宽渠道吸纳公众参与,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完善立法体制,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充实专业立法人才,尤其注重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重视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同时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加强体现公民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立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腐败与利益“勾兑”,保障公民各项权利;建设法治经济,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与经营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二,依法行政是公平正义的关键场域。当前,我国依然面临严峻的发展任务,而且人口众多、疆域广博、国情复杂,这就决定了各级政府同时担负着改革、发展、稳定与改善民生、保障公民权利的重任。一方面必须赋予政府充分的权力,而另一方面权力永远易于被滥用;一方面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要求政府必须介入市场,而另一方面政府干预市场过多又有可能侵犯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发展关键期也往往是矛盾高发期。我们在取得发展成就的同时,也的确出现了某些贪污腐败、官商勾结、权力滥用、公民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这些现象不仅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也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

在日常生活中与民众打交道最多的就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政府能否严格守法、依法行政,往往老百姓感受最为鲜明和深刻,因此法治政府对依法治国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依法行政是当前我国实现社会公正的关键场域。对此,《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职能科学和权责法定要求必须按照发展、稳定与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科学配置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执法严明要求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同时必须公正文明执法,严惩执法腐败、滥权、粗暴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公开公正要求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推进政务公开,建设高效廉洁、公开透明的政府,只有让权力“晒太阳”,才能真正让其进“笼子”;守法诚信要求加大政府和官员的行政伦理建设,加强官德,对公职人员的失职、失信、失言,推诿扯皮、撒谎造谣,都必须依法依纪严惩,最后还要强调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完善司法是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司法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在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往往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接近司法就被认为是接近正义。 《决定》对司法公正给予高度关注,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司法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是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司法腐败。为了解决司法受到不当干预的问题,《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为了确保公正司法,《决定》强调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检审司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体制机制;推进严格司法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推进阳光司法,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破除各种潜规则,对司法腐败零容忍。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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