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法律的具体内容和实施一定要考虑到具体的国情、民意,一定要考虑到特定时空社会群体的价值观状况。我们承认,在建构现代法律治理体系中,西方国家比我们走得早、具体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比我们成熟,我们必须要认真借鉴、虚心学习,但是绝不能照抄照搬。我们需要用先进的法律理念、手段来提前引导社会前进,但是社会成员多数不能接受和在司法实践中无法贯彻或者司法实践的成本过于昂贵的内容,我们就不能轻易地全面展开,而需要审慎地实施。
四是我们的法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我们的法律不能为了满足少数人的利益,不能曲高和寡,不能搞法律精英主义。无论在西方是多么人道的、合理的法律,如果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那么就不能贸然实施。
(作者为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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