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践理性的本质是善
在实践理性中,康德后来说实践理性其实在纯粹的意义上就是一种善良意志。他曾经这样说过,他说,具有普遍道德价值的东西不是来自上帝的意志,也不是来自人的自然本性和世俗的权威,只能是来自人理性本身的善良意志。理性本身的善良意志不是因为快乐,也不是因为幸福,也不是因为功利而变得善良,而是它本身就是善的道德,这就是一种绝对的善。
康德首先谈到人是具有善良意志的,从人的本质来说,康德是主张人性善的,但是他没有用人性这个词,因为他把人的精神主要分为理性与情感两个部分。从理性的角度来说,理性的最高使命就是产生善良意志,善良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按照实践理性去行为,就是理性要求每个人所做的义务。当然从这个里面看很明显,有一种人性本善的意思,康德认为人有善的禀赋,所谓禀赋就是先天就有。康德后来又认为人有一种恶的倾向,这个倾向的意思就是说你可能不是先天性的要变恶,但是在后天人很容易变恶。比如说我们都愿意做一个有理性、有道德的人,但是人们更多的是非常容易堕落,为什么呢?因为人不是一个纯粹的理性存在者,人的心中不仅有理性而且还有欲望。人往往跟着欲望在走,所以人是非常容易堕落的。
根据这样一个义务的法则,康德认为有这样三个命题。第一就是义务是判断道德价值的依据和标准,就是一切行为只有出于义务才有道德价值,否则它是没有道德价值的。如果是出于道德义务感,我选择做一个诚信的人,这就是有道德的;但是如果说为了追求名利而成为一个诚实的人,那么这个就不是道德的。不是说你的行为没有意义,是说你在道德判断上不是道德的。当然从效果来说对社会当然是有用的,你要做一个诚实的人,做一个诚信的人。
其次我们说凡是出于义务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取决于它遵循的道德法则,这是第二个命题。凡是出于义务的行为,就是我们出于一种道德义务感去做一个道德的事情,这样一个行为不取决于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因为这个目标总是有欲望的成分在里面的,而且这样一个目标未必能够达到。那么取决于什么呢?取决于它所遵循的道德法则,举一个例子,出于义务而跳到水里救一个落水者的行为。如果是出于应当救人的道德法则,那么这就是由善良意志所决定的行为法则,是主观意志的原则,是救人的道德价值之所在,我救他是因为道德义务感,我应当救他。但是如果这种救人是出于别的目的,那么就不能够称之为一种道德。比如说落水,同时落水有一个富人,有一个穷人,那么你跳下水去救的时候,救的是富人,因为这个富人说谁把他救上来,就给谁一大笔钱,这个时候我们就不是出于道德的义务,而是出于对金钱的渴望,把那个富人给救上来了,所以这个是不道德的。这是和道德没有关系的,而且还有一点就是他这是一种动机。
当你遵循了道德法则的时候,你就不用去考虑结果,结果究竟如何,这不是我们所要担心的。比如说我们想救一个落水的儿童,但是由于水流湍急,由于我们的技术不高,我们在水里面游啊,游啊,但是最终没有救上来,那个儿童还是被水给冲走了,死了。我们的这样一个行为,没有好的结果,我们经过努力,我们应当救人,没有问题,最后没救上来。那么这个时候你说这个行为是不是道德的呢?康德说这个绝对是道德的,不取决于结果。
甚至于说,有的时候还达到一个坏的结果,比如说你看见一个人在救小孩,但是你不会水,你又想救他们,怎么办呢?你就丢了几个救生圈下去,丢给他们,结果救生圈一丢过去,正好把那个要救人的人的视线给挡住了,他本来可以一下子把小孩救上来的,但是这个救生圈一下子落在他面前,他眼睛看不见了,结果就是因为这样一个短暂的半分钟,一分钟的时间,小孩被水给冲走了,没有救上来。那么你想想,你应当救人,确实是的,你有道德感,但是这个结果很糟糕,别人应当能把小孩救起来,但是那个小孩被冲走了,死了。那你说这个行为怎么评判呢?康德说这个行为本身是道德的,但是因为这样一个经验世界中,我们又不是上帝,我们又不是神,我们怎么知道按照这样一个道德行为去做的时候,就一定结果很完美呢?所以他认为道德的判断是依据道德法则而不取决于它所要达到的目标。康德的这句话也是讲的非常好的。
第三个命题就是义务,就是由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我们尊重了道德律,那么我们就一定会遵从道德法则,我们一定会听从理性的命令,这是一种必然的规律。这种必然的规律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规律或者说是怎么样来进行表述的?这就是被康德所称为的理性的绝对命令。首先由于人的本质不在于欲望情感,所以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的原则必须排除一切感性经验,排除道德主体的偏好、兴趣和利益欲求,而纯粹理性是出于理性对规律的尊重,这样的道德法则就是绝对命令。
(三)道德律是实践的基本尺度
什么叫做绝对命令,也叫做定言命令呢?它是和假言命令相对应的,假言命令是这样表述的,“如果...就”就是一种假言命令。假言命令就是说它是有条件的,如果你给我一万块钱,我就跳下水去救儿童,这个就是“如果...就”。如果现在找个人来报道让我出名,我就给灾区捐钱,这个叫做“如果...就”。理性的绝对命令是什么?它没有如果,任何时候你见到这件事情你立刻就去行动,没有所谓的条件之分,这就是康德的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是这样表述的,无论做什么总要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能够同时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这就是康德所说的道德律。
道德律同时也可以这样表述,要只按照你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也就是说当我们做这样一个行动的时候,是要能够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律的。比如说人对人之间应当诚实,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就是每个人都应当诚实,不诚实就是不道德的,这是一种应当。我们每个人是不是都应当去牺牲自己?这个就很难说,可不可能每个人做一个理性的存在者,都去牺牲自己,这个就很难。但你说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欺骗别人,当然就更不对了。可是应当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应当去理性判断一下,能不能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比如说中国儒家文化的创始人孔子曾经说过这样的一句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你不愿意别人怎么样对待你,你也不要这样对待别人,可以说这就是具有一种普遍性了。用康德的道德律来说的话,这是具有普遍性的,你不想别人骗你,当然你就不要骗别人了;你不想别人伤害你的生命,那么你就不要去伤害别人的生命。这个可以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
为了说明自己的理论如何应用于实践,康德曾经举了一个自杀的例子。假设有个企图自杀的人他陷入了绝望,但是尚有理智,还没有丧心病狂,按照绝对命令的要求,此人必须先弄清楚指导其行为的箴言是否能够成为一切人的普遍行为的规则。其箴言是无论何时倘若活着,很可能带来更多的坏处而没有什么好处,那么为了自爱自尊应当结束生命,就是现在有证据表明无论任何时候活着都不可能给带来好处,所以为了这样一个自我的尊严就要自杀。康德分析说自爱自尊的理性驱使人们使自己活的更加美好,以此为结束自己生命的理由是不合逻辑的。所以这一条箴言无论如何不可能普遍化,肯定同绝对命令相抵触,因此从道德上来说,不应当自杀。
对于这个自杀康德是这样讲的,我现在为什么要自杀呢?因为在任何时候我活着都得不到什么好处,只会带来越来越多的坏处,于是为了自爱自尊我应当自杀。自爱自尊的要求是让我们活得更美好,但是怎么说为了活得更美好现在就结束自己的生命呢?这是不合符逻辑的,所以这个事是不可以被普遍化的。
于是他还举了个例子,假如有个人看见别人受苦而不去帮助他,心想这关我什么事呢?让这个人随他的天命受苦,或者随他的本事去享福吧,我不抢他的东西,但是我也不羡慕他的福利,我也不想出力去增进他的福利。康德认为这个人所遵循的原则不能被普遍化,所以是不道德的,他产生如此想法的意志一定会导致自相矛盾。比如说人的一生难免会遇到急需他人同情和帮助的时候,如果每个人都是这种看法,不帮助人,把这个当做一条道德律令的话,那么这条律令就只会伤害我,不可以普遍化。所以我们应当帮助人,帮助人就是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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