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确理念为指导规范公诉行为

以正确理念为指导规范公诉行为

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是保证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事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全面正确履行。公诉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诉行为规范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增强职业荣誉感

从公诉职能在检察机关的地位看,公诉是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共有职能,也是检察机关的专有职能和基本职能。从公诉职能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看,除了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公诉部门还承担着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重要职能。加强法律监督,必然要加强公诉工作。 

从公诉职能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看,公诉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公诉工作地位重要,公诉人员要增强职业荣誉感。职业荣誉感是一种因岗位、职务行为、履职效果而产生的,在社会上得到尊敬、感到光荣的感觉。荣誉感的取得如果仅源于公诉岗位的重要性,那是短暂的。除了岗位因素以外,更重要、更深层次的是要有相应的专业水平,有很高的工作质量,有突出的社会贡献。只有工作质量高、贡献大,社会公信力才会强,公诉人员才更能增强职业荣誉感。

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

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正确的理念作指导。公诉工作除了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重等重要理念外,还要特别注重以下理念。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地查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地收集出示证据,包括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正执行法律;既要承担追诉的责任,又要承担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责。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站在监督者的立场而不是当事人的立场,是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目标,所以应该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承担举证责任原则。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有罪,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而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更不负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 

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这个规则,对于制止办案人员非法取证行为、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责,严格审查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履行好审查起诉职责,努力把非法证据排除在起诉之前;履行好出庭支持公诉职责,证明向法庭所提供证据的合法性。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疑罪”是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嫌疑。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从法律上应当推定被追诉人无罪。刑诉法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疑罪从无,我国还有一种救济措施,即只要发现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就可以起诉。 

把办案质量作为生命线 

公诉工作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关系到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法律问题,关系到诉与不诉、如何起诉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重大问题,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司法水平和司法形象。因此,公诉人员责任重大,必须从四个环节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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