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类公司监管制度亟待完善(2)

摘要:近一段时间,发生多起“投资”“担保”类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本金、甚至卷款“跑路”的事件,导致投资者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相关监管缺位、投资担保类公司自身规模较小、实力弱以及广告宣传不规范、存在虚假宣传等导致其肆意生长、“跑路”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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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指出,目前,除了发改委、银监会等部分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对其他投资担保类机构没有管理规定。山西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耿晔强说,2014年6月份开始的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虽然改革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但配套监管措施没有跟上,这就给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留下空白。由于职能有限,工商无法做到全覆盖地动态检查和跟踪处理,对收费标准、经营方式没有干预手段,处罚措施起不到震慑作用,金融监管机构没有管理权限和措施。由此造成此类机构大量集中注册,肆意生长。

通过查阅山西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记者发现在山西开设的“投资”、“担保”类公司的企业法人不少是来自河南省,所谓的借款企业(投资项目)也大多来自洛阳市伊川县及其周边地区,甚至是一个村子就有多人成立此类公司。

此外,不少担保、投资类公司规模较小,资金实力弱,风险抵御能力不强。山西省金融办的数据显示,以山西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有2377家(不含分支机构),占比61.8%;非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有388家,占比75.9%,不排除有部分机构存在虚假注册和抽逃出资的情形,实际资本可能更低。受访人士认为,担保公司之间互相拆借资金、合作担保放贷现象也非常普遍,只要一家出现问题,一损俱损的局面在所难免。

山西省金融办金融稳定处处长郎洪涛说,目前,很多非法融资广告以传单、街头小广告、户外橱窗广告、手机短信、电话等形式公开宣传,甚至出现在主流媒体上,往往宣称政府支持,政府鼓励,是工商部门审批设立的合法机构,夸大收益,甚至是直接许诺固定回报,承诺资金不受损失,隐瞒投资风险。此外,还有投资担保类公司往往以“项目投资、代客理财”为名,利用监管漏洞,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受访金融业内人士建议明确机构监管责任、加大巡查建立“黑名单”制度。

郎洪涛、耿晔强等人士建议参照担保公司监管办法,各监管主体要明确非法集资界限、提高准入标准、明确机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禁止事项、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事项。有监管部门的,监管部门要实施动态监管,建立日常监测平台和协作机制,实施账户资金跟踪管理,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及时掌握机构经营、财务、风险情况;无监管部门的,工商部门要按照准入与监管挂钩的原则,加大巡查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依法纠正,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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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明确落实监管责任主体。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和2007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规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十多个部门和单位负责,但实际日常监管中,却缺乏整体监管合力。对此,郎洪涛建议,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投资担保类非银行融资机构重新进行资质认定,并规范其日常经营行为;对虚报注册资本、违规经营等情况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问题突出的取消其从业资格;对不符合广告法规定、与其经营范围不符、夸大经营效益、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内容予以取缔,情节严重者予以处罚;对非法从事地下金融活动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查处、取缔;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业内人士建议各地应该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一方面要持续面向广大社会群众、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构建立体宣传网络进行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要定期组织对投资、担保类机构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业务素质,树立依法经营意识,促进此类机构人员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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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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