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投资扩围安全底线不可破

社保基金投资扩围安全底线不可破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社保基金投资扩围,内容包括四方面:把社保基金债券投资范围扩展到地方政府债券,将企业债和地方政府债投资比例从10%提高到20%;将基金直接股权投资范围,从中央管理企业改制或改革试点项目,扩大到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优质民营企业;将基金信托贷款投资比例上限由5%提高到10%,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参与力度;允许基金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一级市场直接投资同业存单,并按照银行存款管理。

从现实看,这既是中央政府出于稳增长、刺激经济的考虑,也是社保基金本身保值增值的需要。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一边是养老支出不断增长,一边却是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受限,除部分资金进入股市之外,大部分资金处在盈利较低状态,甚至面临缩水之虞。可见,改革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方式,转变社保基金投资理念,让15万亿元“保命钱”保值增值,应对养老支出压力,已成当务之急。

中央政府看准了这个方向,适时出台了社保基金投资扩围政策,值得点赞,尤其在当下确能发挥重要作用:一是为地方债务工具发行提供了资金供给,有利于控制地方债务规模,提升地方债务资金运用效率,并改善地方资金运用硬约束,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二是有利于全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投资范围适度放开,可以有效提升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品种之间风险分散程度,改善资金运用效率。三是允许基金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一级市场直接投资同业存单,实际上是为银行提供了稳定负债来源,让银行能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并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四是股权投资范围扩大到优质民营企业,将使医药医疗、消费、互联网、环保、新能源等行业直接受益,对改善民营企业生存环境、带动万众创业创新提供了强大动力。五是对保障性住房、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参与,一方面可缓解地方财政投入不足压力,也可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利改善民生。

但笔者想说的是,在看到社保基金投资扩围确实能对扭转当前不利经济局势起到一定作用的同时,不能忽视社保基金投资扩围面临的风险。首先,购买地方政府债难免存在地方政府为了获得资金,将部分不良资产置换发债,使部分债券质量不高,难以发挥效益,最终使社保基金难以达到原来投资目标。当然,地方政府债券有地方政府充当信用背书人,表面上不会有违约风险;但要看到,如果经济形势难从根本上好转,这种风险还是存在的,一旦地方政府难以偿债,最后都得由中央政府买单,且这次购买地方债是社保基金投资扩围的重点,据测算资金达3000亿元,无疑会加大中央财政支出风险。其次,提高基金信托贷款投资比例,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参与力度,这也受客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一旦这些建设投资收益过低、时间过长,社保基金同样存在收回困难、投资回报低等不确定因素。再次,基金直接股权扩大到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优质民营企业,也存在一定风险。因为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尤其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生产技术、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没有效益永恒的企业。尤其一些民营企业生产稳定性、盈利前景更易受政策和市场行情变化影响,社保基金股权收益也自然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

虽然,此次社保基金投资扩围释放资金总量不大,占社保基金比例也不高,但稍有不慎,造成损失,那就真成了“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了”,对社保会带来巨大隐患。因此,在社保基金投资扩围上仍需坚守三条底线:

一是坚持安全与效益并重原则。在确保投资安全条件下再考虑收益。在购买地方政府债和企业债时,要认真把关,进行仔细甄别,防止地方政府将有问题债券打包销售给中国社保理事会;尤其要防止在购买地方债过程中出现照顾地方政府面子倾向,坚持购买原则,严格执行中央政府规定的“依法审慎合规、确保安全”的原则,堵塞风险隐患根源。

二是坚持投资规模与投资管控能力相一致原则。在确保投资风险可控的条件再考虑扩大投资规模,在股权占比、信托贷款等方面,一定要根据社保理事会现实风控能力和水平,防止重数量忽视质量倾向,尤其克服不顾实际盲目追求投资规模和投资政绩倾向,确保投资稳妥可靠、风险可控。

三是坚持纵向监管与横向监管相结合原则。在确保社保理事会为主要监管责任对象条件下,加大政府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纵横向立体混合监管力度,形成上下互动、横向有力的社会监管体系,把风险监管覆盖到社保基金投资活动的各个环节、每个角落,使社保基金投资动静态风险始终处在透明状态,有利于接受全社会监督,从而规避投资风险,守住救命钱。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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