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3)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3)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民主与法治不可分。没有法治保障的民主,只会带来失序乃至祸乱。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同时,必须大力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建设法治中国”,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艰辛探索。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吸取“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总体框架,列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到2010年,我国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国取得的重大成就,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但是,也要看到,新形势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的事件仍频繁发生;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遵法守法意识仍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对依法治国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

坚持依法治国,必须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依据宪法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关于科学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尤其要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和修改同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法律,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关于严格执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更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关于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在具体司法工作中,要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不受权力干扰,不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关于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为此,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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