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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昕:依法治国与当代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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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昕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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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http://www.71.cn/2015/0601/815976.shtml

视频专辑:http://www.71.cn/2015/0601/815953.shtml

完整报告:http://www.71.cn/2015/0601/815950.shtml

我的题目是《依法治国与当代道德建设》,非常高兴我能借这个机会去思索当前非常热门的一个话题,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之间的关系。

一、法治和道德建设的背景和意义    

首先阐释一下我们今天谈法治和道德建设的背景和意义。可以说道德和法治是任何社会永恒的主题。自从有了国家制度之后,可以说人类的秩序就是靠道德和法律来进行约束的。这两种约束的手段间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

(一)道德与法治的关系

首先,毫无疑问,法律必须源自于道德,因此法律具有道德属性。违背道德的法律非良法,不是善法,是恶法,是达不到促进社会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的。同时,法律又不同于道德,因为道德更多而言是一种形而上的秩序和理念。而法律相对来说是人类行为的最低的标准。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一定具有道德上的可归责性,而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一定触犯了法律的底线。道德和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如何由过去的人治走向今天的法治,这是当下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到了我们当下非常重要的议事日程上。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在当下的建设中具有什么样的意义,我们当下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有哪些?可能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人,不同的个体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毫无疑问,道德和法治建设与我们普通人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就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我在这里简单的列了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从社会治理秩序形成的作用而言,道德和法律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也就是说它像是向前行驶的车辆的两个轮子,是不可偏废的。从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言,法律绝对不是冰冷的,法律是具有一定的道德性的,就像刚才我们所讲的,我们要用道德性去评判一个法律到底是良法还是恶法,是善法还是恶法。

(二)法治与道德建设的背景

我们了解整个法治建设所遵循的道德性到底是什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间所遵循的核心的标准是什么,这就需要我们去理解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底是什么。因此我们在当下提倡法治建设的基础之上,又要谈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说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就想起前段时间,我刚从美国回来时,我的孩子有一个作业,他在四年级,寒假作业让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题目对一个四年级的孩子来讲,他说妈妈我不知道什么叫做价值观,什么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说价值观其实就是一个标准。什么样的一种标准?就是你去判断或者你的行为的一个标准,你用这个标准可以判断哪些行为是可为的,哪些行为是不可为的,哪些是错的,哪些是对的。如果我们抽象的来去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进行数据的统计的话,我觉得绝大部分的人会觉得这个话题很空洞。这是毋庸讳言的,这是非常空洞的理念性的东西。但是如果你静下心来静静地去分析,去理解的话,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有一个评判的标准,都需要有一个行为的准则,那么价值观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它是绝对不可或缺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价值观。可能我们没有把它抽象到了这样一个层面和这个意义上。

我们现在作为主旋律所弘扬和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底是什么,它与法治之间又是怎样一种关系,在这两者间有没有冲突,是不是包容的。这是我们法律专业的人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为什么?因为我们法律专业的人,长期在这个领域中,我们更愿意提到的是制度之治。但是制度之治是冰冷的,是毫无生机的一种硬性的约束和行为准则。它有没有一种活色生香的实际内容,也就是它的灵魂,它的精神到底是什么?这种灵魂和精神最终归属到了法律的道德性。我们今天谈社会主义法治必然要谈到它与目前主旋律所谈到的核心价值观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因此借这个机会,我也就仔细的研读了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在这里我们谈一些具体的案件,从案件中体会一下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可能我们一般谈道德的时候觉得它非常具体,但是谈法律的时候,我们觉得它很抽象,很冰冷。那么它们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2006年彭宇案在社会上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论。特别是在今天互联网和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和信息的传播速度日新月异。这样一个小案件最终触动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这个案件中法官依法所做出的裁判在道德领域是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对社会道德风尚是一种什么样的引导?法官的判决错了吗?  

这个案件是2006年发生在南京市的一个有争议的民事案件。案件主要是指有一个姓徐的老太太在公交车站摔倒了,本案的被告人彭宇自称上去搀扶,并且把她送到了医院,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但是老太太后来去起诉他了,称是彭宇把她给撞倒了,彭宇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彭宇作为被告否定了这样的事实。当时在没有足够的人证、物证的基础之上,本案的事实情况属于不明朗状态,而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尽可能地追求一种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这种情况之下,势必会存在一种情形,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之下,这个案件到底应当如何进行裁判。

我们谁都没有办法说到底是老太太自己摔倒的,彭宇自己逃避责任,还是老太太讹诈,彭宇本属于见义勇为。但是舆论界对这个案件报道,还是倾向于同情彭宇的遭遇。最后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判彭宇赔偿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的时候双方才进行和解,最后结案的。假如二审不是双方和解结案的话,法院不能拒绝裁判,依然要对本案做出裁判的。这种情况之下,法官所面临的挑战和他内心的纠结,我觉得是非常大的。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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