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里不讲更专业的东西,他们的设计是什么?就是在理性和民主之间。民主是非理性的,理性是需要精英的。所以在理性与民主之间会进行一个平衡。因此,我在这里谈民主并不意味着以后什么事咱们大家都举手表决通过,一个大的国家是如此,小的集体也是如此。我经常会发现,如果我们去议决一个事情的话,敞开了谈,往往这个事情悬而未决。有时候还是需要有一定的集中,否则民主的这种弊端将会暴露出来。但是不是因为这种弊端就可以否定民主本身存在的合理性?英国的首相丘吉尔曾经这样讲,他说民主不是一个好的制度,但是我们还没有发现比它更好的制度,所以我们不得不用它。我觉得这句话是非常明了,也非常合理的对民主的合理性和弊端的一种阐释。
民主和法治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民主和法治之间,法治是民主制度化的一个体现。怎么样阐释法治是民主制度化的一种体现?民主制度化之后形成的是什么?我就讲两点,一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另外一个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社区自治制度。我们从大的国家大政方针,下到我们柴米油盐自己的具体生活,那就是所谓的社区自治。在社区自治里也是行使民主,实行的是一种自我管理的方式,是制度化的一种体现。但是我们的社区自治在中国推行得一直非常不好,它跟西方不一样,西方的参与意识非常强,在我们的社区自治中间最大的一个问题其实就是参与热情不足。
这个不单纯是说大家,我不是单单只说别人,就说我自己的话其实也是。因为总是觉得自己还有很多很多事情去做,这种参与意识本身在中国目前还是很淡,非常淡。我们考虑得更多的是与自己直接相关的利益。可见,自治权这样的一种民主权利,它既是一种权利,同时这种参与也是一种义务。当我们说自己是一种权利的时候,非常乐见,但是说它是一种义务的时候,我们又觉得是无所不在的枷锁。其实这才是形成了我们今天在制度建设中,在民主进程中间的一种悖论。有的领域中我们呼吁民主的权利,而有些领域中间我们淡于行使权利。
(三)法治与自由的关系
下面一个问题,谈另外一个核心价值观,自由。自由是什么?自由是人类追求的一个永恒的目标,所以有人说“无自由,毋宁死”。自由是人所渴望的,但是到底什么是自由呢?首先自由是一种权利,我可以去做事情,我有权去做这样一个事情,我有资格去做这个事情。对于拥有权利的人来说,这是我的权利,我有权去做这个。一种权利必然意味着对另外一个人的义务,假如我说这个杯子是我的权利,我对这个杯子拥有权利,什么权利?所有权,我拥有所有权。这个所有权在我们法律上来讲,我可以占有使用,还可以处分它。比如说处分它,我把它扔了,或者是卖给别人。同时我拥有收益权,收益权是什么?就是我卖了它所得的钱就是我的收益权。因此,所有权包括我对它拥有的权利,拥有的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这对我而言是一种权利,但是同时对于大家来说,假如说我对这个杯子宣布我有所有权,那就意味着你对它有义务。什么样的一种义务?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的义务,一个是不作为的义务。
所谓作为的义务,因为我拥有这个权利,那么你要配合我去做什么事情。对于一个所有权的概念来讲,你们有义务配合我做什么东西吗?没有。但是你们存在另外一个义务,不作为的义务,就是你不得侵犯我的所有权,你不能拿走了,这是你的义务。所以权利是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我对他人拥有一定的排斥,我要求他人为一定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因此,自由本身是一种权利。所有权好理解,但是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好像非常地抽象。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呢?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不能做危害他人的任何事情。是这样的一种权利。
法律和自由之间,我们看来好像是两个冲突的概念,看上去法律是在约束一个人的自由。但是我们需要明白它们俩之间的关系,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和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怎么理解法律是扩大和保护自由呢?在下面我会谈到自由所包含的内容,明了了它的内容之后,你就可以看出法律是如何扩大和保护自由的。而同时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自由本身是相对的,卢梭曾经说过一句话,“人是生而自由,而又无所不在枷锁之中”。我们每个人都是生而自由的,但是你看到我们在生活中间,我们不是为所欲为的,我们所受的约束是非常多的,有形的、无形的都包括在内。我刚才说了,自由和法律的关系,法律是去保护和扩大自由的。
那么自由到底包括哪些呢?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将自由分为四个,一个是表达的自由,一个是信仰的自由,还有一个是免于匮乏的自由,还有一个是免于恐惧的自由。我们在这里头可以看出来,前两种自由和后面两种自由是不一样的。就说表达自由,每个人有去表达自己的观点的这样一个自由,当然对别人的表达是需要给人有反驳的这种自由。
最近微信中一直在转发跟雾霾有关的柴静的《穹顶之下》,《穹顶之下》发布之后,无疑柴静作为一个媒体人用自媒体的方式在行使她表达的这种自由权。但是这个事件的话,当然也引起了整个网上的热议。持否定态度的人同样也很多,谩骂的,质疑柴静行为动机的也有,还有质疑她在这个里面所提供出来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靠性的问题。还有的人质疑以柴静的人品和她以前的行为,怀疑她的动机,借这个动机去怀疑本身这个片子。但是我个人的理解来讲,这里面存在一点,柴静无疑是在行使她的表达自由权。但是她的表达和我们每个人的表达是不一样的,我们可能发发微信,或者发发微博表达一下自己的一些不满的情绪,而她以自媒体的这种方式。不管你怎么说这个事件,它是基于怎样的一个动机,那么它的价值,我个人认为是需要得到肯定的。批驳她的人是不是也是一种表达呢?他们拥有一种表达的自由,也是在行使自己表达的自由权。但是表达的自由权里面存在另外一个判断,什么是一种合理的表达?什么是一种理性的表达?我们社会呼吁的是怎样的一种表达?呼吁的是怎样的一种批评?
如果一个社会只是发出一种声音的话,那么是非常地可怕的。社会的声音在于它的多样化和多元化,而我们面对多样化和多元化声音的时候有一个理性的判断。我们在这里呼吁和认同的一种表达应当是怎样的表达?是理性的批评。我觉得是理性的批评,这个更合适。怎样的批评是理性的批评呢?理性的批评不是谩骂,是在合理、科学的基础之上来表达我的观点。正是在这种观点的冲突和交锋之中,一个社会才能够实现理性地发展。
因此,我觉得一个法治的社会是理性的社会,而在法治社会中首先需要判断,需要培养的是什么?是在公民教育中去培养的一种理性精神,一种客观、科学的表达的方式和态度,这是非常重要的。而在当下我们的社会、舆论中,如果进行批评的话,我觉得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民众所谓的利器,这种愤懑表现得可能更多一些,抱怨等等这些是占主导的,而缺乏的是一种理性的分析和对公民精神的理性回归。
在这种情况之下,回归理性最合适的途径是什么?其实就是法治精神的培育。这是我在这里谈到的第一种类型的自由,就是说个体有资格去做什么。那么在这里出现的第三、四种自由,可以看出它和第一、二种是不同的。第三、四种所体现出来的是自由免于匮乏,所谓匮乏,等于是资源能够充分满足我的需求。我们大家肯定觉得这很好,如果资源能够满足我们的需求,那么真正的实现了我们的社会大同、按需分配,那当然是我们所渴望的一种理想式的社会。免于恐惧的自由跟我们常规意义上所理解的自由是不一样的,但是它确实是《世界人权宣言》中所提倡的两种自由,而这两种自由共性的一点是它需要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因此,这两种自由对我们来说是权利。我们作为权利人,相对的义务人是谁?政府。
因此,要成就我们的这两种自由,需要政府有所为。免于匮乏的,政府在劳动就业,在经济的发展方面就应当去创造条件,就应当推动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之下,势必存在着这样的一种自由和前面的那种自由冲突的问题。为什么会存在冲突?因为政府要有所为的时候,政府必然会限制某种行为。
今天我们说柴静这个片子里面揭露出来的一个问题,其实是一个什么问题?经济发展、民生问题的解决与环境保护之间的一个冲突。这是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我们高速经济发展的国家中,不容回避的冲突性问题。我们都知道伦敦以前被称为雾都,但是现在伦敦很好。洛杉矶也曾经有高污染的时期,但是今天洛杉矶空气也非常好。但是他们都曾经经历过这样一个阶段,这个阶段是在我们经济发展过程中,好像没有办法彻底回避的。而今天中国要解决环境问题的时候,我们也存在两种冲突。因为今天的污染就是经济发展所造成的,就是政府为了去履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我们能够得到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前一种自由之间的一种冲突,所以自由和自由之间是有冲突的。在这种冲突之下,我们就会有法律上利益的权衡和选择,怎么去进行选择的问题。这是非常复杂的,可能不能够一下讲清楚。这是我们谈到的自由这样一个概念。我们从中看出来自由是一种权利,但是自由也意味着对其他人来讲是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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