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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昕:依法治国与当代道德建设(2)

在这个案件中,特别是一审判决出来之后,整个舆论界一片哗然。人们在谈,一个见义勇为的行为有可能是要承担风险的。还有一个道德上的讨论:我们看到了老太太倒在地上的时候敢不敢去扶,去扶了之后,会不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个风险是什么?这个老太太的道德水平能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她会是一个感恩的人还是会借这个机会来进行讹诈的人?当然我相信人性是善良的,但是也势必会存在潜在的风险,虽然这种风险有可能仅仅只是一种理论上的风险。但是这个案件中间引发出来的讨论,在整个的社会领域是最大的一个问题。可能我们今天感觉到陌生人之间的冷漠,我自己的感触还是非常深的。很多人都会讲,从国外回来的人必然会言必称希腊或者言必称什么的,有这样的一种恶习。我觉得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应当明白别人好在什么地方,为什么,我们不如别人的地方在哪里。我觉得西方人的友善可能和我们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们是熟人之间的友善,而他们可能更多表现为陌生人之间愿意伸出援助之手。

我在美国山上一个滑坡没有走好,腿磕得很严重,当时有很多人特别友善地安慰我,问我是不是需要提供帮助等等。我就在想,为什么我们作为一个有着悠久传统和良好道德的国家现在这样冷漠?我觉得冷漠的原因不在于人本身怎样,而是在于环境。就这个案件而言,如果一个制度的设计是合理的,可能会能够激发出人性更善的一面,而一个制度的设计如果是非良性的,它可能就会勾动人性中间恶的一面。我很难说彭宇案到底事实如何,法官的裁判在这里面,舆论界的评论说这样的一审判决可能会导致我们在今天这样冷漠的社会中,因为见义勇为可能存在的风险而更不愿意伸出援助之手。

与这个案件类似的还有一个案件,就是布鲁塞尔抢劫案。我们可以看一下这个案件,这个案件发生在比利时的首都,它是一个非常奇特的案件。有一个女子在半夜的时候不慎从露台掉了下来,身负重伤。一个男子路过的时候发现了伤者,在她毫无反抗能力的时候,将她身上的钱财洗劫一空。但是这个男子要离开的时候,动了侧隐之心,他担心她伤势过重死亡,所以就报了警。但是事情的经过被摄象头拍摄下来,后来警察以抢劫罪起诉了这个男子。但是法院在对这个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做了一个权衡,最终判决将这个男子无罪释放。法官是怎样去阐释在这个案件中所存在的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纠结呢?

法官在判决书中是这样来阐释的,他说每一个内心的深处都会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他在进行权衡的时候,抢劫财物不值一提。虽然从法律上来讲,我们确实不应该因为一个人的善行而去赦免他所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在这种情形下,在本案中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法官是这样来进行判决的。我们的判决中很难看到这样一些煽情的话语,但是在国外很多,无论是律师的代理词,还是法官的判决词,会有更人性化的阐释。他说,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一条生命,也不愿意看到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有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所以说这个案件,法官在裁判的时候,他在进行权衡。一个法律上毫无疑问的有罪的行为,因为这种善念和社会良好风气的促进和传承的需要,法官采取的判决形式是判决他无罪。从这个案件中间,也同样可以体现出来,法律不是僵化的条文,法官的裁判绝不等同于僵化地去适用法律条文,它需要有一个弹性,而这个弹性是什么?不是说是你的随意性,这个弹性标准的掌握就是促进社会公序良俗的健康发展。而所谓的公序良俗,其实就是我们的道德。所以法律是有灵魂的,法律的灵魂在什么地方?法律的灵魂,法治的灵魂就在于价值观、道德性。

还有一个事例,发生在德国。我们知道两德统一之间,东西德是分裂的,中间有一堵墙叫做柏林墙,经常会有东德的人翻越柏林墙,我去德国的时候看到那个柏林墙是很好翻越的,但是当时布了一些铁网,有站岗的。站岗的被授权,一旦发现有从东德出逃前往西德,他可以开枪。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件,有两个20岁的男孩子,偷偷地翻越柏林墙企图逃到西德,但是后来守卫开枪射杀了这两位逃逸者。

这个案件可以说是东西德在统一之前的最后一个案件,东西德合并之后,在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他们举行了举世瞩目的柏林围墙守卫案。我们看一下在这个案件中间存在的一个问题,守卫者开枪射杀逃亡者的行为是不是应当归罪?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来讲,我们说他是无罪的。为什么说他是无罪的?他是奉上司命令的一个行为,是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法律是这样来进行规定的,他无权做出其他的选择,他是在履行法律所赋予他的职责或者是一种义务。但是在这种情况之下,他到底应不应当承担道德上的谴责性?因为道德上的一种谴责性,他是不是也同样在法律上具有可归罪性呢?我们看一下法庭是如何裁判的。

法庭最后裁判决卫兵处以三年半有期徒刑,而且不予假释。他的律师也为他进行辩护,认为他是一个奉命行为。但是法官怎么样来对他的判决进行解释的?法官是这么解释的,东德的法律让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明知道他是无辜的而杀他就是有罪。他说,作为警察,如果你不执行上司的命令是有罪的,这是法律的规定,但是你打不准是无罪的。所以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在此时此刻,假如你把枪口抬升一厘米,你有这样的一个权力,这是在你能掌控的范围之内。这个时候你应该这样去做,你应该选择这样去做,为什么?这是你应当承担的一个道德上的义务。

在这里又产生了两个问题,我们经常会说义务本身是法律上的义务,道德上我们是不是也有义务呢?法律上的义务如果你不承担的话,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道德上的义务你不承担的话,是要受到良心和舆论的谴责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不能把道德上的义务跟法律上的义务完全等同起来,但是在此案中间,法官在进行裁判的时候,他凭借着一个良知上的义务,从而判定他是有罪的。我们在这里头就可以看出,法律绝对不能成为你作恶的一个借口。所以希特勒,还有当时二战之后对于二战的战犯进行审判,所谓的东京审判案件和纽伦堡审判案件的时候,都会存在对于一个奉命而为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有罪的,它是有罪的。这个有罪和这个小案子是一样的,有罪在于什么地方呢?法律是有道德性的,没有道德性,没有灵魂的法律空有法律的躯壳,是不能够被遵从的。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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