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历史发展与新时期司法改革的新使命

司法的历史发展与新时期司法改革的新使命

新中国的司法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仿照苏联模式建立了自己的司法模式,建立了法院、检察院等基本司法体制。同时,为建立符合国家需要的新型司法,国家在对既有司法制度改造的同时,也加紧了司法意识形态的改造。尤其是,注重从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整顿及纯洁各级人民法院旧的司法观点、司法作风。思想上的改造,核心是清理六法全书司法观点,抛弃旧的司法经验,包括司法的技术观、司法独立,扭转司法脱离群众倾向等。组织上,大量补充了工农干部,补充司法人员。并确立了“人民司法”作为司法工作指导思想的地位以取代“六法全书”的司法观。此外,还注重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以巩固新创的国家政权。通过意识形态开展的司法改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以及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后,我国司法发展中的苏联司法因素逐步被弱化,司法发展更多地借鉴了英美法学理论,借鉴了英美、欧陆的司法体制、司法解释和法律方法,等等。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的司法开始注重有针对性地解决发展中的深层问题。当时职业化的司法改革方案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民主与法治步入正式轨道、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司法自身必须实现“升级换代”的一种必然选择。当时的司法职业化改革开始有意识地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强调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统一的法学知识体系、统一的思维方式即法律思维方式、统一的法律职业技能、统一的司法职业伦理等。

总体来看,当时的职业司法改革是一种精英化的司法改革主张,这一主张对中国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但是,当时的职业化司法改革方案,客观上也存在一些不足,如:重体制改革而轻程序改革、重法官业务素质而轻道德素质、重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性而轻司法制约。尤其是,由于片面强调了司法队伍知识上的提升和法律技巧的改进,而没有真正注重司法队伍职业道德伦理的改进,以及缺乏足够的制度监督,因而当时出现的一种局面是,部分法官一方面法律知识水准在大幅提升,但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执业活动中,出现了不少司法不端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后来,我国的司法改革曾经一度借鉴了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理论,强调了司法要为大局服务,司法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回应社会现实,强调司法应当更多地借助道德、民意、价值判断等法律渊源作出判决;提出了司法要亲民、便民、利民等;主张司法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要更多地发挥司法的社会效果;在法律方法上,更多地强调了司法的实质推理、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等方法。

司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该看到,自改革开放起即已展开30余年的司法改革既推动了中国的司法制度得以恢复与重建,也推动了司法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制度机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司法制度机制的转型。不过实践也表明,改革的具体措施虽然出台了很多,但是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宪法原则不能得到完全落实,“地方化”成为学界和社会民众诟病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理由;司法的行政化问题突出,“判者不审、审者不判”较为普遍地存在。此外,多种公共权力不断插手案件审判,不当干预和影响司法。法律职业化程度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一些重大的法律原则还不能够完全得到贯彻,如无罪推定、保障人权等原则,在实践中还不能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司法的权威与公正不足。社会上出现了有矛盾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案件久拖不决、部分案件不能完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理;已经生效的案件,还存在久拖不执的情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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