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须落实“四个坚持”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推进司法改革中,必须做到“四个坚持”:
其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其二,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要提高司法公信,司法改革就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努力通过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三,立足国情,走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但同时也要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不能搞自我封闭。司法改革要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司法活动特点,确保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
其四,面向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要围绕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立案登记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重点改革任务,扎实推进司法改革。当然,司法改革不能盲动,必须对前期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并在对既有改革效果评估、制度完善和改进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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