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制定民办教育分类标准和实施办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并在浙江试点。应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快制定民办学校分类标准和实施办法,加大和完善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政策,包括财税、土地和闲置国有固定资产转让、金融等,并对两类民办学校采取差别化的支持政策,将财政支持列入财政预算,从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和捐资办学,增加教育服务供给。这也符合2015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
规范财政性教育经费统计,杜绝虚增
上世纪90年代初,有关部委发布了财政性教育经费统计范围。2000年中期以后在执行中为达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把本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和财政性教育经费统计范围的有关财政支出,列入财政性教育经费且进行统计。如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支出、各级党校和行政院校支出、军校支出、共青团妇联教育支出等,而且没有公开化,可视为教育经费虚增。
对此,学术界持异议。应明确界定政府制定的统计范围,并依规监管。如果把本不属于财政性教育经费统计范围的上述相关支出列入统计范围,应在预决算支出科目中相应扣除,以避免支出重复统计。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首都教育经济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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