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完善科技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在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完善科技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设置科技安全防线,是十分必要的。科技立法滞后,执法不严,又缺乏国际科技竞争的经验,导致我国在维护国家科技安全斗争中处于一种相当被动的状态。因此,尽快建立科技安全的法律护栏机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凡属科技安全所需要的法规制度,应当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抓紧研究拟制,不断建立和完善法规制度。
二是提高立法质量。主要是增强法规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就是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约束、规范人们的保密行为。按法规要求规范科技安全工作,纠正各种违反法规的事项和行为。
四是加大法规制度的覆盖面。虽然我国科技安全法规制度的建设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从迅猛发展的信息化进程来看,已有的这些法规制度尚不足以覆盖科技安全的方方面面,尚难完全满足新形势下科技信息安全工作的客观需求。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大科技安全法规制度的覆盖建设。
第四,提高科技安全的防御能力。科技安全水平取决于科技安全的防御能力,取决于维护科技安全的技术手段。为此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设。
一是发展有我国特色的科技安全技术和产品。如发展密码技术和产品,发展防御信息攻击技术和产品,发展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护技术和产品,建立我军统一的信息安全平台。
二是警惕技术设备引进中的科技安全风险。凡党、政、军、科研机关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在配置自动化设备时,要优先选用我国产品;核心秘密的处理设备(如密码机等)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产品。必须使用进口产品的,应在启用前请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测试,特别是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系统设备应列入必检之列,以防别有用心之人在原机上埋设窃密元件。
三是采用独立的先进安全技术,增强科技安全措施。首先,应研制和使用我国自主研制的防火墙技术,加强对外界人员访问网络的限制和监测。其次,利用代理服务器加强对内部网络人员访问外部网络的统一管理,预防无意泄露秘密信息和地址信息行为的发生。此外,还要加强加(解)密技术的研究,寻找出更多更安全的加密技术。
第五,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当代科技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就是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日益加强,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在科技发展的所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一些大型科学研究项目单靠一国之力实施非常困难。但是在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中,不同国家因科技实力不同而处境相异,发达国家往往会依靠其较强的科技优势,在合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并制订有利于自身的游戏规则,甚至对与自己观点不同的国家采取排斥孤立的态度。如《考克斯报告》的出台就是美国一些长期持有“中国威胁论”观点人士的“杰作”,对中国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环境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友好国家紧密合作,对发达国家中不同利益集团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努力提高我国在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地位和影响,有效地应对控制与反控制斗争。
(作者:国防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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