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要注意特定格式项目的完整性。请示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或会签人姓名,以明确责任;同时还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7、要与报告分开。从请示文种的性质及适用范围来看,它与报告虽然有相近之处,但职能各异,不能错用或混用。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请示则属于请求性公文;上级机关对报告不一定做出批复,而对请示则必须做出明确批答回复;报告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皆可行文,而请示只能在事前行文;报告可以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数事,而请示只能“一文一事”。因此,既不能将本应使用“请示”行文的却写为“报告”,也不能将请示与报告合而为一,写成“请示报告”。否则都会延时误事,影响请示目的的顺利实现。
8、要与上行的意见分开。用于上行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只具有参谋建议的性质,一经上级机关批转或批准,即从建议性转化为指导性和约束性。但这种意见不同于请示。相比之下,二者在行文方向与目的上比较接近,都是要求上级对自己所提的事项或问题给予批准、指示或予以认可,但其所提的事项与内容不尽相同。请示的内容较多涉及的是“人、财、物、机构、编制”以及工作中遇到需上级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或应由上级加以审批的事项等具体问题,也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硬件”;而上行“意见”的内容则多是对工作中一些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重大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或是对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要求上级给予指示或支持,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软件”。
(作者系中国公文写作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公文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办公室业务》杂志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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