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价值实现的内在逻辑与基本路径(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价值实现的内在逻辑与基本路径(2)

——兼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旨趣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精神之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⑦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能有效弥合利益多元化带来的价值矛盾,形成最大包容性的社会价值观念,引领纷繁复杂的社会思潮,积极应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威胁,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凝聚最广泛的价值共识,使广大民众凝心聚力,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精神之魂。

第一,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

“主义譬如一面旗子,旗子立起来了,大家才有所指望,才知所趋附。”⑧马克思主义批判地继承了人类优秀的思想文化遗产,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科学性、革命性和实践性高度统一的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本质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追求一脉相承。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制度体系和社会核心价值中的灵魂地位,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探讨。首先,从根本层面看,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在整个社会中处于领导地位的工人阶级的价值主张,并使之成为全社会的价值立场,从而成为国家制度体系的基本遵循。1954年,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谈到,我们的宪法草案“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指出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属性。⑨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我国的指导思想,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从宪法的层面规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其次,从具体层面看,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制度保障,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本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适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确立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与基本经济制度直接相关的分配制度是社会利益调整的具体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⑩马克思主义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方向,对制度的发展起到规范和引领作用,其规范作用体现在通过制度与理论对照,纠正制度体系中与理论不符合甚至相违背的体制机制,其引领作用体现在通过理论创新引领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11)

第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认同。

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在一个民族的精神发展中,总有一些思想观念,受到人们的尊崇,成为生活行动的最高指导原则。”(12)这种在民族文化中起主导作用的思想,可以被称为民族精神。民族精神“构成了一个民族意识的其他种种形式的基础和内容”,“现实的国家在它的一切特殊事务中——它的战争、制度等等中,都被这个‘民族精神’所鼓舞。”(13)弘扬民族精神,必须体现时代特点,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伟大实践,孕育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改革创新精神蕴含了中华民族革故鼎新的传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和内在要求。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正是依靠这一时代精神,不断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上取得突破,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持续发展。如果说民族精神是共同理想的历史文化基础,那么时代精神就是共同理想的现实基础,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通过共同理想才能形成强大的社会共识,才能成为富有韧性的制度精神条件。“共同理想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追求和目标,是一个政党治国理政的旗帜,是一个民族奋力前进的向导。”(14)邓小平首次提出共同理想,强调“有了共同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真正优势”。(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价值目标,也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提出“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16)这就需要我们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把实践中的创新经验加以规范,在不断改革中完善、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制度的价值认同,凝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最终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三,社会主义荣辱观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中华传统文化注重对人的荣誉感和耻辱感的培养,管子曾曰:“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17)只有在全社会明确区分善恶美丑的价值原则,树立评判个人行为是非对错的价值标准,形成知荣明耻,自律自省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引起了社会利益的分化。因而,如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道德的整合作用,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文化基础、价值导向和舆论氛围,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兴衰成败的重大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在全社会推广“五讲四美三热爱”(18),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进入21世纪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6年又提出社会主义荣辱观。梳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党在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方面的战略部署和具体的方针政策,无不是从凝聚社会共识的价值取向、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等层面做出的具体的制度安排,确立了基本的制度建设要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在制度层面予以明确规定,我们愈来愈注重价值领域的塑造和构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具有高度一致性。社会主义荣辱观既是对人类一般道德共识的肯定,也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基本准则,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个体层面的基本要求,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取向。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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