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价值实现的内在逻辑与基本路径(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价值实现的内在逻辑与基本路径(3)

——兼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旨趣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内核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具备强大的价值整合功能。它不仅可以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确立主导的价值观念,形成“既有国家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既包容多样又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既坚守基本社会思想道德又向着更高理想目标前进的生动局面”(20),而且可以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思想保障和价值引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次递进,展开落实,形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第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目标,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价值的本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在党的基本路线和我国宪法中具有明确的规定,是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的价值目标凝结,也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价值阐释。

富强蕴含了对国家未来发展的期待,意味着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综合国力的持续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首要发展目标。实践证明,只有将发展作为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和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夯实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才能顺利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是以人民获得国家权力并自主参加社会治理为前提的真正的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在理解民主概念时,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的科学内涵,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区分开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确立是以摆脱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前提的,正是因为以私有制为前提,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发展至今,尽管取得了不可忽视的巨大进步,但是仍旧只是形式上的,不能摆脱虚伪的金钱民主本质。文明是指人类社会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和进化的程度。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的文明,主要是指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利用、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发展的积极成果,并坚持实践创新,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明进步和发展。和谐是一个国家发展最为直观的价值目标,无论是经济的富强,政治的民主、文明的发展,生态的良好,都是以和谐发展为最佳状态。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1)

第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取向,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践性的价值选择。一般而言,价值取向是指价值主体面对各种矛盾和冲突时的基本价值选择。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实践性制度原则,也就是说,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进程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内在的质的同一性。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依法治国等制度原则和制度精神,并广泛体现在制度生成、调试、运行、完善的各个环节。

自由作为价值取向,是人的需要在社会关系中的集中体现。恩格斯曾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22)共产主义就是以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条件和基本原则的社会。恩格斯归纳了自由的价值内涵:“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23)社会主义自由体现在制度建设中是实现个人与社会和国家间关系的辩证统一。平等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马克思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它是永恒的真理。”(24)平等不是一个抽象的空洞概念,而是始终与生产方式发展紧密相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平等价值同样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有着当代中国实践的特质,受发展实践的约束,制度平等既是共产党人的理想,也要尊重现实逐步实现,不能超越发展阶段。公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衡量标准和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正,“是要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但不是要否认差别、消灭差距,而是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进而充分挖掘每个社会成员的潜力,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25)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马克思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源,不是先验的理性原则,而是物质的生产关系,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谈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26)从本质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法治的精神实质是依法治权,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7)。建设法治社会的价值本质是保障自由。“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通过制度、体制和机制的约束和规范,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因此可以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8)

第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是公民个人的道德准则,是制度价值的宏观目标与社会制度实践的微观落实,是公民个体层面的制度价值认知与遵从。

爱国作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现代民族国家成员的基本守则,是国家得以存续的社会心理基础。在我国历史上,爱国总是同维护国家的独立和统一,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是推动中华民族不断进步的精神动力。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曾经历了亡国灭种危机,使爱国主义进一步凝聚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支柱。以中国共产党人为代表的仁人志士,前赴后继的救国救民是爱国精神的生动体现,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是改革开放以来爱国精神的时代内涵。敬业是指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对所从事职业的尽职尽责和兢兢业业的精神,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在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同步化、专业化的社会生产中,不可或缺。敬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准则,与我国社会现实紧密结合,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能够充分激发人们的潜能和创造力。诚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道德基础,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块瑰宝,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和基本要求,它不仅是个人道德的重要基石,也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在现实中,公正和法治有利于塑造诚信的制度观念,诚信则是支持公正与法治的个体心理和行为基础。在市场经济中,如果缺乏诚信,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交往关系就会中断,市场秩序将陷入混乱状态。诚信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了基础作用。友善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准则。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更加凸显,而友善则是各阶层、各行业的人们消弭分歧、达成共识、化解矛盾、融洽相处的“润滑剂”。在全社会范围内弘扬友善,可以凝聚社会各阶层力量,在思想上同心同德、在目标上同心同向、在行动上同心同行,形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良好社会氛围。

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价值取向三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将三者放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中,将三者的价值内涵贯彻和渗透到我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体制机制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约束和价值引领作用,使之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优势,逐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动自觉。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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