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较辨析中坚定社会主义自由观自信(4)

在比较辨析中坚定社会主义自由观自信(4)

为中国社会更加自由和谐而共同努力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一个崇高的奋斗目标;构建“自由人的联合体”,一个美好的社会蓝图。经过90余年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懈奋斗,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已为达到这一崇高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我们已为实现这一美好蓝图明确了科学路径。

作为一种观念上层建筑,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社会经济基础的不断夯实。因此,建设一个更加自由和谐的中国社会,第一要务在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物质条件、奠定坚实物质基础。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价值取向和价值标准,自由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都有具体表征和具体要求,如经济领域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政治领域公民顺畅表达诉求、参政议政,文艺领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社会领域公共服务健全、阶层流动渠道畅通,等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自由要取得现实效应,关键在于落实和践行。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社会主义自由做了科学完备的规定,依法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和惩处,就成为下一步需要着重加强的工作。作为社会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无疑应在这些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要责任。

建设一个更加自由和谐的中国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受益者,同时也都是建设者。成为一名合格的建设者,认识和处理好三种关系至关重要。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由诚然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争取和维护自身自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维护他人与社会自由的义务。因此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这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二是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同时也为法律所限定与规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是人们行使自由权利的底线。三是物质与精神的关系。自由作为价值观念固然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所决定,但它同时对后者有着强大的反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后者、引领后者的发展方向。孔子厄于陈蔡之间,断粮七日而弦歌不绝;孟子所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就是这种超越性和引领性的典型表述和体现。因此,在建设自由和谐社会的问题上,我们并无需讳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无需讳言相关“硬件”和“软件”的不完善,但也无需因此而无所作为、怨天尤人。精神上的适度超越、认识上的合理前瞻,将引领我们的建设实践不断迈上新台阶、开辟新境界。

(作者:《人民日报》社理论部高级编辑)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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